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主管部门,汕头保监分局,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财税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广东省工业机器人保费补贴试点工作方案》(粤经信创新函〔2017〕22号),现就做好2017年工业机器人保费补贴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和范围
(一)2017年机器人保费补贴试点工作的补贴对象是第一批和第二批广东省机器人骨干企业(工业机器人生产企业)。
(二)2017年机器人保费补贴产品是指广东省机器人骨干企业自主研发生产的、工业自动化中使用的、固定式或移动式、具有三轴及三轴以上可重复编程、多用途的自动控制操作机以及工厂用AGV运输车。保费补贴的工业机器人为工业机器人本体,不包含单独的用于工业机器人数控系统、应用集成、零部件。
如工业机器人骨干企业对整体系统解决方案进行整体投保的,需单独将工业机器人产品(本体)进行单独计算投保标的金额,保险合同中应列明本体的保费。
(三)保费补贴机器人产品应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机器人行业规范条件》质量要求并检测合格。各机器人骨干企业应在9月15日前,向企业注册地所属地级以上市(含顺德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列入机器人保费补贴目录的工业机器人型号及相关信息(申报书详见附件1)。地级以上市(含顺德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汇总并审核后于9月30日前报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备案。
(四)承保的保险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前,应甄别承保标的是否符合工业机器人保费补贴产品目录。保险合同中应明确列明不同型号工业机器人产品的投保标的金额、投保产品数量。
二、补贴程序
(一)具备开展2017年度省工业机器人保费补贴试点工作资格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以上公司(含其下属分支机构)可单独承保,也可以自主组成共保体开展试点工作。机器人生产企业根据平等自愿原则,可与一家、多家保险公司或组成共保体的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
(二)投保企业可先期缴纳保费的20%,剩余80%的保费企业无须缴纳,经省市有关部门审核通过后,由财政部门按程序拨付至相应受理工业机器人生产企业投保的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可按财务规定,先开出20%的保费发票,待申请保费补贴时再开出80%的保费发票作为申请补贴的凭证。
(三)保险合同相对应的保险公司代为申请保费补贴。投保企业应按时将有关申请材料提交给对应保险公司。
(四) 投保企业应向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工业机器人保费补贴资金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产品质量管理部门认可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
4.投保企业与用户方合法有效销售合同复印件;
5.保险合同复印件;
6.保险机构开具的保费发票复印件;
7.投保企业实际交付保费的支出凭证复印件;
8.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五)保险公司应于12月1日前汇总保险合同,并连同相关材料提交至保险公司注册地所属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含顺德区)、财政部门。
保险公司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保费补贴汇总表一式三份;
2.投保企业提交的保费申请资料;
3.保险公司签订的真实性声明。
(六)保险公司应及时将代申请保费补贴情况知会投保企业。投保企业有异议的,可直接向省市工业机器人保费补贴试点工作主管部门反映。
(七)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广东保监局委托保险公司注册地所属地市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对保费补贴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初步拟定补贴企业名单及保费补贴额度。
(八)初步拟定补贴企业名单及保费补贴额度经公示无异议后,由保险公司注册地所属地市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按程序下达给保险公司。
附件:1.广东省工业机器人保费补贴产品目录申报书
2.广东省工业机器人保费补贴资金申请表(工业机器人企业用)
3.广东省申报工业机器人保费补贴资金汇总表(保险机构用)
4.真实性声明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2017年8月24日
(联系电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020-83133257;
省财政厅,020-83170213;
广东保监局,020-85255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