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汕头保监分局: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保监会关于开展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函〔2017〕222号)(见附件1),为做好我省国家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贴资金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汕头保监分局要高度重视,加强政策宣传,鼓励区域内符合《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17版)》(见附件2)的新材料生产企业参加投保,积极推进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申请企业必须对提交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如实填写新材料首批次保费补贴资金申请表,并作出申报内容真实性的承诺(参考模板见附件3)。有关证明材料必须为原件或加盖有效印章的复印件,一式五份。
三、各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申请文件的核实工作,汇总本地区所有企业资料后,行文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产业发展处),并抄送省财政厅、保监局。2017年8月31日至11月30日投保的企业,各地应于2017年12月15日前提交资料,同时发送申请表电子版。
附件:1.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保监会关于开展重点新材料首批次
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函〔2017〕222号)
2. 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17版)
3. 新材料生产单位关于申报内容真实性的承诺(参考模板)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广东省财政厅 中国保监会广东监管局
2017年10月13日
(联系人及电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朱刚、佘准,020-83133291、83135850,
邮箱:shezhun@gdei.gov.cn;财政厅 陈斌,020-83170213;保监局 张文星,020-85255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