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发展改革局(委)、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委)、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省直各单位、各直属机构:
为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公共机构节能领域,规范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实施,根据《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和《广东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等政策文件,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广东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等五部门关于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的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等五部门关于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的暂行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