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继续使用工业和信息化专项
(机器人发展专题)资金有关事宜的通知
粤经信创新函〔2017〕163号
来源:技术创新与质量处发布时间: 2017-11-07 15: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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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支持我省机器人产业发展,促进制造业企业应用机器人提升智能化水平,2016、2017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联合省财政厅下达了支持机器人发展专题项目计划(粤经信创新〔2016〕109号、粤经信技改函〔2017〕7号),专项资金以切块方式安排各地。现有部分地市提出继续使用2016年机器人发展专题剩余资金的请求。经研究,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可继续使用粤经信创新〔2016〕109号文剩余机器人专题资金,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除机器人设备购置或销售时间以及各地市审核补贴时间相应延后外,资金使用范围和支持方式按照粤经信创新〔2016〕109号文原定内容不变。各地要严格按照专题资金的操作指引开展工作,严格审核企业销售和购置机器人的真实性、符合性等,杜绝发生非法套取补贴资金的情况。各地在本地区项目资金实际下达后,应及时将项目下达计划抄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备案。 

  二、请各地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认真填报《2016年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机器人发展专题)下达和剩余资金情况表》(见附表),于2017年11月15日前正式行文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技术创新与质量处)、省财政厅(工贸发展处)。其中,不继续使用或预计部分使用2016年机器人发展专题剩余资金的地市,请在附表“拟退回省财政额度”栏注明本地区需要退回省财政的资金额度,便于随后开展清算工作;对经过测算资金额度不够使用、仍需追加额度的地市,请有关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在正式来文中列明申请追加的额度以及相关测算依据,并在附表“申请追加资金额度”栏注明,便于随后调整额度。 

  

  附件:2016年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机器人发展专题)下达和剩余资金情况表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

  2017年11月7日

(联系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黄海丹,电话:020-83133226;省财政厅陈斌,电话:020-8317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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