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规范未加碘食盐管理保证合格碘盐供应的通知》(发改办经体〔2018〕802号),现将广东省盐碘浓度和高水碘地区情况通告如下:
一、我省碘盐浓度标准
(一)全省食用盐碘含量均值为25mg/kg(允许波动范围18-33mg/kg);
(二)孕妇和哺乳妇女专用加碘食盐,盐碘含量均值为30mg/kg(允许波动范围21~39mg/kg),可在碘盐外包装上标明:孕妇和哺乳妇女专用加碘食盐及含碘量。
二、我省高水碘地区情况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生活饮用水水碘含量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函〔2017〕130号)的要求,2017年我省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居民生活饮用水水碘含量的调查,调查结果显示我省暂未发现水源性高碘地区(以行政村为单位,居民饮用水碘中位数>100μg/L)。
三、未加碘食盐销售网点情况
在我省,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应主要生产加碘食盐,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主要销售加碘食盐,确保加碘食盐覆盖率在90%以上。同时,为满足特定人群未加碘食盐消费需要,我省已有一批未加碘食盐销售网点,具体信息详见附件。
附件:2018年广东省非加碘食盐销售网点信息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2018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