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2018年度
省产业共建财政扶持资金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粤工信园区函〔2018〕81号
来源:工业园区处发布时间: 2018-10-25 15: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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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江门、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市政府: 

  为落实省政府关于产业共建的财政扶持政策,引导企业加快向粤东粤西粤北地区转移,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粤办发〔2018〕17号)和《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支持珠三角与粤东西北产业共建的财政扶持政策》(粤财工〔2016〕38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的通知》(粤府〔2018〕78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开展2018年度省产业共建财政扶持资金申报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粤办发〔2018〕17号)和《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加强2018年省级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粤经信财务函〔2018〕4号)精神,从今年开始,产业共建财政资金扶持项目的审批权限下放至地级市(地级市不得再向县区下放审批权限)。各地市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和规范专项资金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规范组织财政资金的申报、评审、公示以及项目计划下达、信息公开等工作,全权负责本地项目的实施和资金使用进度及安全、绩效,配合做好审计、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 

  二、建议由地级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科技、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统计、税务等有关部门组织项目申报、评审、选定以及资金使用监督和绩效管理等工作,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和发挥效益。各地市可参考《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8部门关于印发2017年度珠三角与粤东西北产业共建财政扶持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粤经信园区〔2017〕237号)及省职能部门对2017年度产业共建资金审核有关情况的处理意见(见附件),制定本市2018年度产业共建财政扶持资金申报评审工作细则;需要省有关部门指导的相关问题,可按照业务对口的原则,径向省相应职能部门请示。 

  三、2017年以来,我厅会同省财政厅以粤经信园区函〔2017〕72号、粤经信园区〔2018〕57号文预下达各市2017、2018年度支持珠三角与粤东西北产业共建省财政扶持资金共计21亿元,明确待申报审核程序完成并确定奖补资金项目计划后,再对预下达资金进行跨年度清算。目前专项资金合计已兑付48257万元,本次经评审符合政策条件的项目所需扶持资金可在剩余资金中安排。评审结束后,我厅将结合实际情况会同省财政部门开展预下达资金清算工作。 

  四、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的通知》(粤府〔2018〕78号),在省级产业转移园区(产业转移集聚地)新设的外商投资项目,可比照享受省产业共建财政扶持政策。即:由珠三角转移进入省级产业转移园区(产业转移集聚地)的外商投资项目按规定享受省产业共建财政扶持政策相关普惠性奖励和叠加性奖励;在省级产业转移园区(产业转移集聚地)新设的外商投资项目,可比照享受该项政策。请各地市在工作中按照要求落实。 

  五、根据省政府印发的《珠三角、粤东西北现场办公会议定事项督查工作方案》(粤府〔2017〕106号)有关精神,揭阳金属生态城引进的德国企业项目参照珠三角转移的企业项目予以支持。 

  六、项目申报时限由各市结合实际自行确定并在政府网站公开发布,企业申报时间应不少于20天。各地市应于2018年12月20日前按规定向我厅报备资金项目安排计划。 

 

  附件:2017年度产业共建资金审核有关情况的处理意见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

  2018年10月24日

  (联系人:张柳扬,联系电话:020-83133426)

 

附件 

2017年度产业共建资金审核有关情况的处理意见

 

  一、关于珠三角转移企业的认定 

  (一)来自珠三角地区的企业项目如属股份投资项目,应由来自珠三角地区的企业法人股东控股;自然人股东控股情况不予支持。 

  (二)不属于股份投资的项目应由来自珠三角地区的企业法人持有;由自然人持有的企业项目不予支持。 

  (三)控股股东的认定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入园协议签订日期或施工许可证发证日期(或租赁厂房合同签订日期)所对应时点有效的申报企业章程中,控股股东应为来自珠三角地区的企业法人控股。如果在入园协议签订日期、施工许可证发证日期及租赁厂房合同签订日期中只有一个时点符合申报年限要求的,选择符合申报年限要求的时点;如果以上有多个符合申报年限要求的时点,应选择较早的一个时点进行评判。 

  2.申报时点的有效企业章程,企业控股股东应为来自珠三角地区的企业法人。 

  (四)整体转移企业由于原珠三角企业法人主体已经不存在,如在省产业园单独成立法人企业,不作上述控股判定,可按政策条件扶持;如整体转移企业与其他法人主体合作,在省产业园成立新的法人企业,且由珠三角转移企业法人控股新的法人企业,可按政策条件扶持。 

  二、关于企业入园时间的界定 

  以企业首个项目入园的时间作为企业转移入园时间,并以此判断该企业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的转移时间要求。 

  三、关于普惠性奖补资金审核 

  原则上审核计算结果大于企业申报补助金额的,按照申报金额奖补;小于企业申报补助金额的,按照审核计算结果奖补。 

  四、关于叠加性奖补企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核定 

  叠加性奖补企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只计算企业获得法定施工许可证日期以后的固定资产投资,但其中企业购地款不受上述限制(且可发生在2013年以前)。 

  五、关于转移入园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企业的认定 

  叠加性奖补条件中关于“转移进入粤东西北地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要求入园企业于申报截止日前已取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或者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申报时在有效期内;珠三角企业是否取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或者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不作为奖补的必要条件。 

  六、关于大型骨干企业、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含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的企业)在粤东西北省产业园投资(控股)制造业企业中“控股的企业”界定 

  “控股的企业”可包括以下情形: 

  (一)大型骨干企业、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企业直接控股的企业。 

  (二)大型骨干企业、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实际持有100%股权的企业(不受投资层级、股权结构等限制)。 

  七、关于企业项目重复申请财政资金 

  (一)按照《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粤府〔2016〕86号)关于“一个项目只能申请一次专项资金”的有关规定,应对拟奖补企业项目是否存在重复申请省财政资金情况进行核查。 

  (二)按照产业共建奖补政策导向,其中产业共建叠加性奖补资金允许对符合政策条件的同一企业项目予以叠加奖补,不违背《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粤府〔2016〕86号)有关规定,但奖补资金应相应扣减省财政安排给该项目的同类财政奖补资金。 

  (三)同一个园区内同一家法人企业控股的多个符合政策条件企业项目按照单个企业安排资金扶持,不允许拆分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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