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2018年度珠三角与粤东西北产业共建财政扶持资金申报评审工作的补充通知
粤工信园区函〔2018〕218号
来源:本网发布时间: 2018-11-12 15:57:00

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江门、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市政府: 

  10月24日我厅印发《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2018年度省产业共建财政扶持资金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粤工信园区函〔2018〕81号)以来,各地积极组织开展项目申报评审相关工作,同时也向我厅反映了一些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现就各地反映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制定申报评审工作细则的问题 

  申报评审工作细则由各地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支持珠三角与粤东西北产业共建的财政扶持政策》(粤财工〔2016〕38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的通知》(粤府〔2018〕78号)等文件规定制定。《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8部门关于印发2017年度珠三角与粤东西北产业共建财政扶持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粤经信园区〔2017〕237号)及《2017年度产业共建资金审核有关情况的处理意见》仅供各地参考,不要求各地申报评审工作细则与其完全一致。 

  二、关于2017年度已申报但未安排资金支持的企业再次申报的问题 

  2017年度各地评审上报的企业中,部分企业暂未安排产业共建财政扶持资金支持,系审核组对企业申报材料是否符合政策要求存疑。如上述企业确实符合政策规定,可完善材料继续申报。各地应审慎审核,确保奖补企业符合《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支持珠三角与粤东西北产业共建的财政扶持政策》(粤财工〔2016〕38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的通知》(粤府〔2018〕78号)等文件规定的条件,谁审批、谁负责。 

  三、关于叠加性奖补中“大型骨干企业、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含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的企业)在粤东西北省产业园投资(控股)制造业企业”获得资金扶持后继续申报的问题 

  2017年度获得该项奖补资金不足1亿元的企业,如果2017年度申报后仍有新增固定资产投资的,可以按规定继续在以后年度申请奖补资金,但累计获得奖补金额不得超过1亿元。同时,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支持珠三角与粤东西北产业共建的财政扶持政策》(粤财工〔2016〕384号)有关规定,上述企业不得再申请其他叠加性奖补资金。 

  四、关于整体转移企业由自然人或非珠三角地区企业法人控股的问题 

  我厅组织开展2017年度珠三角与粤东西北产业共建财政扶持资金项目评审时,从确保资金安全考虑,对自然人或非珠三角地区企业法人控股的企业项目均未安排资金支持。但从调研和各地近期反映的情况看,整体转移企业有可能出现由自然人或非珠三角地区企业法人控股的情形。建议下来各地可视企业实际情况进行评审,对整体转移前后控股股东未发生变化、确实符合政策条件的自然人或非珠三角地区企业法人控股企业也可按规定给予支持。 

  五、关于企业网上申报的问题 

  从今年开始,省产业共建财政资金扶持项目的审批权限下放至地级市(地级市不得再向县区下放审批权限),企业按各地市的要求进行申报即可,不再要求通过省政府网上办事大厅“专项资金管理平台”进行网上填报。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18年11月10日

  (联系人:张柳扬,联系电话:020-83133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