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5:

 

成都世纪城新国际会展中心展场管理使用指引

 

 一、公共区域使用指引 

(一)公共区域使用原则 

1、符合消防规定及政府相关规定,不占用消防通道,不阻挡消防设施、供电设施及通讯设施。

2、不损坏展馆设施。

3、所有布置应做到设置牢固,不对人员造成伤害。

4、露天场地、通道的布置不影响交通。 

(二)所有公共区域布置方案均应提前申报,并根据展馆方的意见进行安排。对于所有布置方案,展馆方有最终决定权。未经申报的所有布置,展馆方将强行拆除清理,所需费用和损失均由组展单位承担。 

1、组展单位如需在公共区域设置导向标志(不得带有广告性质)、门楼、前言牌、临时咨询点、铺设地毯、参展商观众报到点等布置,须事先向展馆方申报具体方案(含设置数量、地点、尺寸、布置方式、时间等),经展馆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安排布置。 

2、组展单位如需在公共区域临时张贴、设置带广告性质的条幅、横额、标语、宣传牌、电子屏幕等,须事先向展馆方申报具体方案(含设置的数量、地点、尺寸、布置方式、时间及广告内容等),经展馆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安排布置,并按展馆方的报价付费。

3、根据成都市政府有关规定,悬挂空飘汽球须经城管部门、公安消防部门及气象部门批准,组展单位如需悬挂空飘汽球,须事先报上述政府部门批准或交由具有发布权的广告公司代为办理相关手续,再向展馆方申报具体方案(含设置的数量、地点、尺寸、布置方式及时间等),经展馆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安排布置,并按展馆方的报价付费。

(三)所有商业或宣传活动只可在参展单位所属展位范围内进行。 

 二、延时服务(加班)指引

因展馆所在区域不属成都市交通管制区域,货车白天可自由通行,故展馆方不提倡夜间加班(特别是深夜加班)。组展单位应根据展览会筹撤展需要天数作好筹撤展计划,如确需延时加班,请遵照以下规定:

(一)展馆方只接受组展单位有组织、有计划的延时加班申请,一般情况下不接受个别展商的单独加班申请。

(二)组展单位须于当天17时以前向展馆方提出延时加班申请,并办理付款及有关手续。

  三、展馆使用指引 

(一)所有展览会须用至少两天作为展位搭建时间;所有展览会标准展位须由展馆方搭建,未经展馆方同意,组展单位不得委托其它施工单位搭建标准展位。

(二)组展单位应负责收集参展商展位搭建图纸(平面图、效果图、电气结构图及装修使用材料说明)及有关用水、用电资料,于展览会进场前20天统一向展馆方申报,并负责统一交纳施工管理费。

(三)参展商如需用水、用电直接到展馆现场服务部办理相关手续。

(四)由展馆方负责搭建的标准展位,组展单位须于展览会进场前15天提交有关图纸、楣板文字资料及展位配置资料,因延迟提交上述资料导致标准展位搭建延迟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组展单位承担,展馆方不负任何责任。

(五)展览会现场所有展位搭建必须严格遵守展馆相关使用指引,并按有关消防部门的审批要求施工。不按要求施工的任何单位,展馆方不提供展位用电。

(六)组展单位对展览会展位施工安全质量承担责任,如因展位坍塌、坠物、失火等原因造成现场人员生命及财产损失的,均由组展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展馆方不承担任何损害赔偿责任及连带责任。

(七)室内展场承重每平方米不超过5000公斤,室外广场承重每平方米不超过1000公斤,凡超出负荷标准的展品,须经展馆书面同意并按展馆方要求做足安全措施后方可进入展厅。

 (八)展馆顶棚有固定的悬挂点,每个悬挂点可悬挂不足200公斤的物体。

(九)展馆不提供压缩空气。展览会的空气压缩设备需由筹委会或参展单位自备,并只能放于馆外的露天场地,该设备的运作不允许对其他参展单位、观众及展览会造成任何不良影响。

(十)如需从地沟引出线管,需注意保持地面平整,必要时须加护盖以及设置明显的提示标志,以策安全。 

(十一)不得损坏或拆改展馆任何硬件设施,展馆内任何设施和标准展具不得打入钉子、螺钉或者钻洞。如需粘贴,仅允许使用非残留性单面、双面布底胶,不允许使用其它粘胶物。

(十二)未经展馆允许,不得在展馆销售布展材料、盒饭、小商品及提供其它赢利性和广告性商务服务。展馆内不得就餐,就餐请到指定餐饮区。

四、展览会开幕式安排指引 

 组展单位须于展览会进场10天前与展馆方现场管理部门协商开幕式的有关安排事宜。 

(一)原则上展览会开幕式只限于展馆前主席台上进行,具体位置须与展馆方协商。

(二)开幕式背景板的具体摆放位置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不占用展馆通道和不影响同期举办的其他展览会为前提,须服从展馆方安排。

 五、车辆管理指引 

 (一)展会货运车提前到达展会现场的需听从展馆方现场车辆管理人员的调度指挥,到指定区域停放,自己负责随车展品的看护工作。按大车起价3小时内6元,超过3小时后按每小时2元加收的收费标准收取停车费。

(二)布展期间,展会货运车需按现场车辆管理人员指定的路线到指定的位置有序停放卸送展品。 

 (三)展会货运车辆在布展规定期间卸送展品时,按进场时间起算,两小时内不计收停车费,两小时后按2元/小时计收停车费。 

(四)展会货运车辆在展品卸送完后,需要停放的车辆必须开离卸货区,由车辆管理人员带到指定区域停放,并按起价3小时内6元,超过3小时后按2元/小时加收的收费标准收取停车费。

 (五)撤展期间,展品及展会货运车辆必须按指定路线出场,展会货运车必须在指定区域进行展品装车作业。

 (六)参加展会的其它车辆需按车辆管理人员的规定整齐停放在展馆周围的停车区域,并按小型车辆起价3小时内3元,超过3小时后按每小时1元加收,大型车辆起价3小时内6元,超过3小时后按每小时2元加收的收费标准收取停车费。 

 六、安全保卫工作指引

(一)组展单位应于展览会进场1个月前与展馆方保卫部门联系,协商制定展览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及安全保卫措施,并指定专人负责协调落实相关安全保卫事宜。 

(二)组展单位应严格遵守展馆方制定的所有安全保卫规定并配合执行,展馆方保卫部门对现场保卫工作安排具有最终决定权。 

(三)组展单位有责任通知展览会各参展单位对其贵重物品、个人财产和展览品妥善保管,其安全由参展单位负责。个人财产和贵重物品应随身携带,贵重展览品应置于展示柜内上锁陈列。如需24小时看管,展馆方将尽力安排保管人员24小时值班,有关保安费用须另行交纳。

(四)组展单位应根据《展览展场使用合同》的规定投保展览会公众责任险(第三责任险)和展览品险,并有责任通知展览会各参展单位对其贵重展览品、个人财产和第三者责任进行个别投保,以减少意外事故所带来的损失。

(五)原则上组展单位应聘请展馆方保安人员进行看场,如组展单位另行聘请,须从国家公安部门认可的专业保安机构聘请,其保安资格事先须经展馆方保卫部门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