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条 为优化技术改造资源配置,建立公平、公正的项目管理机制,保证项目实施的有效性,推动全省产业技术改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招投标,是指对重点技术改造项目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重点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重点项目”)是指省政府给予财政资金扶持确定的对提升全省产业竞争力有带动、示范效应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条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贸委)和广东省财政厅负责全省重点项目招标工作,委托认可的招标机构进行招投标活动。
  第四条 重点项目招投标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招投标工作,不得限制具备条件的投标人参加招投标活动。
  第五条 投标人是指按照招投标文件的要求参加投标竞争的省内登记注册(二年以上)、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其它组织。投标人参加投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招投标文件要求相适应的研发及生产条件;
  (二)招投标文件要求的资格和相应业绩;
  (三)资信情况良好;
  (四)招标文件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招标项目可由省政府有关部门、企业界、中介机构以及其它社会团体和个人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提出,省经贸委负责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评议、审定。

    招标项目的提出应说明以下内容:

(一)    招标项目的提出单位(可以联名提出);

(二)    招标项目名称,招标的理由;

(三)    招标项目的主要技术改造内容(厂房等生产条件的改造、消防、环保卫生的保障、购置的主要设备清单等),我省同类项目的发展情况;

(四)    招标项目的投资规模、市场需求、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预测,带动我省相关产业技术进步的预测;

(五)    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七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以招标公告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投标人;邀请招标,是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投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情况确定招标方式。
  第八条 公开招标,招标机构应根据省经贸委出具的年度招标项目的《招标委托书》,在中国技术创新广东信息网、省经贸委网站或国家和省级报刊等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招标项目名称;
  (二)招标项目的内容和主要实施目标;
  (三)对拟投标企业资格要求;
  (四)招标机构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
  (五)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地点和时间;
  (六)投标及开标的时间和地点;
  (七)其他应该公告的事项。
  从招标公告发出之日起到开标之日止,一般为30个工作日。
  第九条 邀请招标,由招标机构提出申请经省经贸委同意后可以进行邀请招标。招标机构应当向3个以上(含3个)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具有良好的技术支撑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条 招标机构根据省经贸委的委托,参照《广东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计划立项建议书》编制招标文件,并组织有关专家或机构审查,经省经贸委审定后发出。对专业性强的重点项目,招标机构应对有投标意向的企业进行资格预审后发出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投标邀请;
  (二)投标人须知;
  (三)项目名称;
  (四)项目实施的内容和目标;
  (五)中标方对项目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六)进度、时间要求;
  (七)投标文件的格式、内容要求;
  (八)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日期;
  (九)其他应该说明的事项。
  第十一条 招标机构与省经贸委综合考虑有关因素,共同商定标底。
  第十二条 招标机构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15日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将此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三条 招标中介机构由省经贸委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委托相关有资质的招标机构组织项目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工 作。在原资金预算范围内可提取招标项目经费的1.5-2%的资金作为招标中介费,并可安排一定费用用于项目的跟踪、评价工作。

第十四条  省经贸委决定撤消招标委托,终止招标活动的,应以书面形式向社会公开说明;因招标机构的原因取消招标,导致招标终止的,招标机构应以书面形式报省经贸委批准,并向社会公开说明。
  第十五条 符合招标公告要求的投标人,均可参加投标。鼓励企业与其它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投标。
  第十六条 投标方应履行招标文件的各项规定,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编写投标文件,并在规定期限内向招标机构提交投标文件。
  第十七条 招标的开标仪式应当公开进行。

第十八条 招投标的评标委员会可由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的代表及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组成人数不少于5人以上并为单数,人选须经省经贸委审定。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泄露与评标有关的情况,或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受委托的招标机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和惯例,结合招投标项目的特点提出评标办法,经征求评标委员会意见,报省经贸委审定后提交评标委员会执行。
  第二十条 评标委员会依据评标办法选出中标方,形成评标报告提交省经贸委。
  第二十一条 省经贸委接到评标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审查评标报告和定标结论,并向招标机构批复确认。
  第二十二条 招标机构在接到省经贸委确认的定标结论7个工作日内,应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向落标单位发出《落标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 经招投标确定的重点项目承担单位,应以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为依据,与省经贸委签订项目目标责任书。未按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签订项目目标责任书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招标项目的设备采购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公开招标。项目的实施管理、资金使用、鉴定验收、项目调整等参照《国债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招标项目的投资以银行贷款、企业自筹资金为主,省财政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由省经贸委与中标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各市财政局依据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联合下达的经费文件划拨中标项目经费时,必须审核确认中标项目合同书才能办理拨款手续。
  第二十六条 招投标工作中,本办法未作规定的其他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单位、机构(团体)或个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广东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二OO四年四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