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内容:请问应该如何理解界定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指定的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在《关于推进我省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粤经贸(中小企)〔2004〕67号)中明确提出“各级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设立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或指定有关单位协助所在地中小企业局或经济贸易局贯彻实施扶持中小企业政策措施,沟通中小企业与所在政府的联系,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收集中小企业专业服务机构有关信息,建立面向中小企业的公益性服务工作平台。”指定是指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单位或机构按程序认定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公益性或非盈利性服务。这些年来,我们一直按照该要求,以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公益性或非盈利性服务为着力点,推动和扶持各级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的建设和发展。为进一步发挥公益性服务平台的作用,省经信委正在研究加快我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提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是当地政府或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成立或认定的,以推动和提升中小微企业服务为核心任务的独立法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