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共青团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机关委员会奖惩办法的通知
来源:发布时间: 2008-01-14 12:34:33

 

关于印发共青团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机关委员会奖惩办法的通知

粤经贸团委〔200713

 

委各处室、各单位、各团支部:

    《共青团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机关委员会奖惩办法》已由团委会于20071229通过,现予印发。

 

共青团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机关委员会

OO七年十二月三十日

 

共青团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机关委员会

奖 惩 办 法

(2007年12月29团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促进团员青年的健康成长,规范共青团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机关委员会(以下简称团委)奖惩行为,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和《共青团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机关委员会工作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团委直属团支部、团员(包括保留团籍的党员)、团干部。

第三条  团支部要围绕机关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中心任务,开展适合青年特点的独立活动,为团员青年创造良好的工作、学习、生活氛围和发展空间。

团员要自觉遵守团的章程,执行团的决议,积极参加团的有关会议和各类活动。

团干部要努力发挥表率作用,模范履行团员的各项义务,积极带领团员开展工作。

第四条  团委鼓励各处室、单位以及非团员参加团委的各类活动。

团委鼓励各团支部、团员、团干部参加其他机构的有益活动。

第五条 团支部、团员、团干部工作成绩显著的,由团委给以通报表扬、授予荣誉称号等奖励。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六条 团委鼓励团支部所在单位对受到团委表彰的团支部、团员、团干部给以奖励。

第七条  团委平时开展专项活动,根据工作需要对表现出色的团支部、团员、团干部给以奖励,在专项颁奖仪式上进行表彰。

第八条  团委定期开展年度考核,经推荐、评议、公示等环节,按不超过20%的比例,评选年度五四红旗团支部、优秀团员和优秀团干部,在全体团员青年大会上进行表彰。

第九条  五四红旗团支部的评选条件如下:

(一)制度规范,组织健全,工作主动,按时、高质量地完成团委部署的任务;

() 善于总结工作经验,不断创新工作思路,对团委工作提出有效建议;

 () 在团的活动中团员参加率高,获奖率高,团体成绩优异;

 () 每季度单独或自由联合举办一个以上活动;

 ()有其他突出表现的。

第十条  优秀团员的评选条件如下:

() 认真履行团员义务,正确行使团员权利,在工作中成绩显著;

 () 积极献言献策,团组织采纳并起到促进作用;

() 积极参加团的活动,取得优异成绩;

() 有其他突出表现的。

第十一条  优秀团干部的评选条件如下:

 () 模范履行团干部职责,在团员青年中有较高威信;

() 积极献言献策,团组织采纳并起到促进作用;

 () 在活动中表现出色,带领团支部取得优异成绩;

() 有其他突出表现的。

第十二条  被评为年度五四红旗团支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的,由团委择优推荐参加上级团组织的有关评选。

第十三条  团委每三年评选一次杰出贡献奖,奖励对团委作出杰出贡献的个人或集体。

第十四条 团支部、团员、团干部应当严格履行团章规定的各项义务,严禁出现以下行为:

() 没有正当理由,不参加团的有关会议和各类活动;

() 在主题征文、课题调研、文体比赛、志愿服务等活动中弄虚作假;

() 在评比、选举中贿选或违反规定程序;

() 有其他违反团章行为的。

第十五条 团支部、团员、团干部受到奖励后,被发现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撤销奖励。

第十六条  团支部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团委进行诫勉和督导。情节严重的,由团委责令整改并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  团员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所在团支部责令改正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根据团章的规定给以警告、严重警告、留团察看、开除团籍的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团干部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团委责令改正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根据团章的规定给以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团内职务、留团察看、开除团籍的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对团支部给以的奖惩决定有异议的,可在15天内提请团支部重新核定。团支部应当在15天内重新核定。

对团支部核定后的奖惩决定仍有异议的,或团支部在15天内不作出重新核定的,团员、团干部可直接向团委提出申诉。团委对申诉的答复为最终奖惩决定。

第二十条 对团委给以的奖惩决定有异议的,可在15天内提请团委重新核定。团委应当在15天内重新核定。

对团委核定后的奖惩决定仍有异议的,或团委在15天内不作出重新核定的,团支部、团员、团干部可直接向机关党委提出申诉。机关党委对申诉的答复为最终奖惩决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团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1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