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123号)的精神,现将2011年高级经济师、电子技术(含广播电视)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资格评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依据
高级经济师、电子技术(含广播电视)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资格条件分别执行《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经济师资格条件的通知》(粤人职〔1999〕33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工程技术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粤人发〔2001〕89号)的有关规定,同时根据《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广东省人事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5〕177号)、《关于调整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的通知》(粤人发〔2007〕120号)、《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科目更新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176号)等文件的各项规定开展评审工作。
二、资历条件
(一)凡申报评审高级资格的,取消破格和评审前是否受聘的限制。具备博士学位(按粤人发〔2003〕178号文件规定,博士学位获得者直接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其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业绩成果、论著等条件必须是获得博士学位后做出的方为有效),或取得中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的人员,达到副高级或不分正副高级资格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申报评审副高级或不分正副高级资格;取得副高级或不分正副高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的人员,达到正高级资格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申报评审正高级资格。
(二)省外来粤人员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如下规定办理:
1、从中央部委、外省(市)和军队,通过组织调动、转业安置或个人自主来粤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根据我省的职称政策,申报评审高一级别专业技术资格。其在省外(军队)通过人事部门授权的评委会评审(或国家规定的考试)获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可作为在我省申报评审的有效依据。
2、上述人员参加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除按资格条件及相关政策规定提交申报评审材料外,应提交个人人事档案内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对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或考试报名发证审批表(复印件)以及单位聘用评价意见。其中自主流动来粤人员还须提供学历(学位)证书和省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鉴定证明。
(三)在国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不受资历限制,按其实际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其在国外取得的业绩视为专业技术业绩。
(四)非公有制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相关材料由所在单位审核盖章后,直接报所在地县(区、市)人事部门。
(五)专业技术工作资历计算和所有申报材料的时效均截止于2011年8月31日。
三、外语条件要求
执行《关于调整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的通知》(粤人发〔2007〕120号)规定。
四、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一)从2010年7月1日起,我省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人社厅发〔2010〕19号文规定报考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科目(模块)。
(二)我省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除执行粤人发〔2002〕81号、粤人发〔2005〕177号文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评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职务),在地级以上市单位工作的须参加5个及以上模块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且取得合格证书;在县及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的须参加4个及以上模块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且取得合格证书。
2、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的数量提供的全国计算机模块考试合格证书,必须是人社部(原人事部)规定的14类中不同类别的模块合格证,同一类别的两个及以上合格证按一个模块计算。
3、2010年7月1日以前全国计算机模块考试合格证书仍然有效。
(三)除执行粤人发〔2002〕81号、粤人发〔2005〕177号文规定的免试范围外,下列人员可免试计算机应用能力:
1、1960年12月31日(含1960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专业技术人员;
2、从事盲人医疗按摩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3、符合粤人发〔2004〕223号文规定的突出贡献人员、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博士后研究人员、离退休人员;
4、通过确认取得我省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聘任所确认资格的职务的。
(四)通过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或执(职)业资格(国家有规定可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时,凡未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按规定提交合格证书的,均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按规定提交合格证书(符合免考条件的除外)。
(五)转换系列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未取得《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的,应参加《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按规定提交合格证书。
(六)原我省组织的《计算机网络应用》合格证书只作为继续教育证明,不再作为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粤人发〔2006〕122号文有关计算机条件补充规定不再有效。
五、继续教育
执行《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规定。
六、实行“双公示”制度
申报人所在单位务必在申报前公示申报人的申报条件,并在评审后公示评审结果,公示必须张贴于单位显著位置,公示时间不少于七天。
七、申报评审材料要求
(一)申报人必须按照高级经济师、电子技术(含广播电视)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资格条件和报评的要求提交下列材料并按如下顺序归类装订:
(注:所有复印件必须有经办人签名、注明日期并加盖公章方为有效)
1.《广东省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信息录入表》一份;
2.《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一份;
3.免冠大一寸近期正面相片一张(贴在“贴资格证相片页”上);
4.《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一式20份,其中一份为原件;
5.正确写好寄回本人单位人事部门的信封两个(每个贴足挂号邮资4.2元),用于邮寄评审结果通知或公示函,以及领证和清退材料通知。
6.学历证、专业技术资格证、继续教育证(或证明)各一份(地市报评材料由地市职改部门验证后交复印件,省直部门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验证后交复印件),参加人事部或省外语统一命题考试证书或通过BFT(A)级考试成绩合格证书原件或复印件(须经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心或地级以上市人事局职称部门或考试机构加具的审核意见);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原件;
7.任现职以来的年度考核材料(年度考核和任职期满考核)登记表各一份(复印件需由人事部门验印盖章);
8.业绩、成果材料。任现职以来的主要专业工作业绩、成果,即作品、奖励证书、业绩证明,或作为专业技术主要贡献者完成的项目,获得社会、学术技术团体或专业主管部门评价、鉴定证书、文字评述材料各一式一份;
9.论文、著作(代表作)。包括:学术、技术或专业论文、著作、译著及解决技术难题的专项技术分析报告或实例材料各一式一份(交原件);
10.本人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报告(3000字以内)一式一份;
11.《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一份(原件);
12.同时或不同时申报两个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的,必须把申报另一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表作为申报本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附件一并提交,不得以同样的业绩材料同时或不同时申报不同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
13.申报人在现工作单位缴交连续半年以上的社保凭证原件,并由社保部门加具业务专用章,复印件一律无效(缴交社保单位和申报单位不一致的,不得申报)。
14.《送评材料目录》一份(贴在资料档案袋封面)。
(二)凡送审的申报材料一律用不易破损的硬纸皮档案袋密封并加盖骑缝章,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否则不予受理。评委会不受理的申报材料,将重新密封并加盖骑缝章后按原报送渠道退回。
(三)评审人员必须按规定填写《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所有栏目,凡应填写未填的栏目按无处理。必须一次性提交符合要求的评审材料,送所在单位审核、公示。评审材料经单位报送评委会后,一律不得再对材料进行调整和补充。
(四)申报评审表格可于广东人事网站下载,材料规格以表格上要求为准。网址:HTTP://WWW.GDRST.GOV.CN。
(五)从2011年开始,提交申报材料时须同时提交申报材料电子版(光盘或U盘均)。电子版与纸质申报材料须一致,因电子版与纸质申报材料不一致影响评审结果的,由申报者个人负责。
八、重要说明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通知,从2011年开始,对申报教授级高级工程师的专业技术人员将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安排答辩。
文中出现有关文件请在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网站人事信息栏目下载。
九、评审收费
评审收费按《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粤人发〔2007〕35号)的规定,对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每人缴交580元评审费。
十、报送评审材料时间
8月16日至9月15日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为了避免提交申报材料时出现拥塞导致无法现场审核现象,请尽量在9月5日前将评审材料报送指定地点
十一、报评地址
报送材料地址:广州市麓苑路35号(省企业培训协会、省职工教育研究会秘书处,广州市血站南面200米左右)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申报评审联系人:邝慧嫦、郭玲,电话:83599355、83591872,
其他事项联系人:肖爱云,电话:831347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