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
来源:发布时间: 2008-04-02 11:46:15

 

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发〔20073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20074月以来,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组织对国务院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新一轮集中清理。经严格审核和论证,国务院决定第四批取消和调整186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128项,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58项(下放管理层级29项、改变实施部门8项、合并同类事项21项)。另有7项拟取消或者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是由有关法律设立的,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要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以及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依法对行政审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加强对行政审批权的监督制约,努力在规范审批行为、创新审批方式、完善配套制度、建立长效机制等方面取得新的进展。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28项)

          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58项)

 

国务院

二○○七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