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9号)
来源:发布时间: 2008-04-03 16:50:44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 9 号

 

《关于修订<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业经2007126农业部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18日起施行。

 

部 长  孙政才

二○○七年十二月八日

 

关于修订《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

 

  农业部决定对《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七条中的“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可以续展,累积有效期不得超过四年。”修改为:“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可以续展,累积有效期不得超过三年。”

  二、第十三条修改为“农药名称是指农药的通用名称或简化通用名称,直接使用的卫生农药以功能描述词语和剂型作为产品名称。农药名称登记核准和使用管理的具体规定另行制定。

  农药的通用名称和简化通用名称不得申请作为注册商标。”

  三、第十四条修改为“农药临时登记证需续展的,应当在登记证有效期满一个月前提出续展登记申请;农药登记证需续展的,应当在登记证有效期满三个月前提出续展登记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应当重新办理登记手续。对所受理的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续展申请,农业部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予以登记续展,但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内。”

  本决定自20081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