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号)
来源:发布时间: 2009-11-24 14:52:42
'一、申请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的条件 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甲级和乙级资质分为电信工程专业和通信铁塔专业,丙级资质只设电信工程专业。 (一)申请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企业(已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工商预登记文件)。 2、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具有固定的、与人员规模相适应的工作场所。 3、具备承担相应监理工作的检测仪器、仪表、设备和交通工具。 4、符合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等级的标准。 (二)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等级的标准 1、甲级 (1)有关负责人资历:企业负责人应当具有从事通信建设或者管理工作的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8年以上从事通信建设或者管理工作的经历,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同时取得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 (2)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要求: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总数不少于60人,申请资质中包含电信工程专业的,电信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当不少于45人;申请资质中包含通信铁塔专业的,通信铁塔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当不少于5人。在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中,高级工程师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不少于12人,具有高级经济系列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不少于3人,具有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20人。 (3)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 (4)业绩:企业近2年内完成2项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或者4项投资额1500万元以上的通信建设监理工程项目。 2、乙级 (1)有关负责人资历:企业负责人应当具有从事通信建设或者管理工作的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5年以上从事通信建设或者管理工作的经历,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同时取得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 (2)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要求: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总数不少于40人,申请资质中包含电信工程专业的,电信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当不少于30人;申请资质中包含通信铁塔专业的,通信铁塔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当不少于3人。在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中,高级工程师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不少于8人,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经济系列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不少于2人,具有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2人。 (3)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 (4)业绩:企业近2年内完成2项投资额1500万元以上或者5项投资额600万元以上的通信建设监理工程项目,但首次申请乙级资质的除外。 3、丙级 (1)有关负责人资历:企业负责人应当具有从事通信建设或者管理工作的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3年以上从事通信建设或者管理工作的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同时取得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 (2)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要求:电信工程专业的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不少于25人,高级工程师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不少于3人,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经济系列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不少于1人,具有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8人。 (3)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 (4)业绩:企业近2年内完成5项投资额300万元以上的通信建设监理工程项目,但首次申请丙级资质的除外。 二、申请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的条件(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按专业设置,分为电信工程专业和通信铁塔专业): (一)遵守国家各项法律规定。 (二)从事通信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在通信建设监理单位任职。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现场监理工作,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申请电信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应当具有通信及相关专业或者经济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并有3年以上从事通信建设工程工作经历;申请通信铁塔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应当具有工民建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并有3年以上从事相关工作经历。 (五)近3年内承担过2项以上(含2项)通信建设工程项目。 (六)取得《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考试合格证书》。 一、申请程序 (一)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申请程序 1、申请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工商预登记文件复印件(提供工商预登记文件的,应当提供企业近6个月的验资证明文件)。 (3)办公场地的房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4)购买或者租赁检测仪器、仪表和交通工具等相关设备的发票复印件。 (5)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6)企业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7)《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8)《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9)上述第(5)、(6)、(7)、(8)项所列人员的社会保险证明文件和劳动合同复印件。 (10)相关业绩的工程合同和验收证书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但首次申请乙级以下资质的不需提交)。 申请人应当提供上述证书及材料的原件,交由受理单位验证后退回申请人。 2、为方便申请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管理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申请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的,直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申请材料;其他企业申请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的,可以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报送申请材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初审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和申请人的全部申请材料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批。 3、申请企业资质采用网络与纸质材料相结合的方式。申请人在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前,应当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信息系统上传申请表。申请表上传成功后,打印申请表并连同附件等纸质材料一起报送。 (二)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申请程序 1、申请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申请表。 (2)申请人的职称证书、学历证明、身份证原件扫描件。 (3)《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考试合格证书》原件扫描件。 (4)申请人的社会保险证明文件原件扫描件。 受理单位有权对以上证书原件进行验证。 2、为方便申请人,申请人可以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初审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和申请人的全部申请材料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批。 3、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采取网上申请和审批的方式,申请人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信息系统上传资格申请表和附件等电子文档。 二、受理、审查、决定程序 (一)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的受理、审查、决定程序 1、首次申请或者升级资质的,受理期限为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15个工作日。 2、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通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3、对于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受理的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及时完成初审工作,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对于工业和信息化部直接受理的申请或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受理、初审后报送的申请,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相应等级的《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作出不予行政许可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工业和信息化部不能在审查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可以组织专家对企业的申请材料中人员素质、专业技能、管理水平、资金情况、承担过的工程业绩等进行综合评定,必要时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企业承担通信建设监理的能力进行实地考核。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依法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但应当将所需时间告知申请人。 (二)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受理、审查、决定程序 1、首次申请的,受理期限为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15个工作日。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3、对于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受理的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及时完成初审工作,填写初审意见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对于工业和信息化部直接受理的申请或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受理、初审后报送的申请,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作出不予行政许可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工业和信息化部不能在审查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综合评定,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依法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但应当将所需时间告知申请人。 三、延续、变更、补办程序 (一)延续程序 1、首次申请或者升级取得的《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2年,企业取得资质2年后可以提出升级申请。续办取得的《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 2、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需要延续的,企业应当在《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应当提交的全部材料。 (2)原资质证书正本和副本复印件。 3、《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后需要延续的,持证人员应当在《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延续申请表。 (2)申请人的社会保险证明文件。 (3)继续教育证明。 (4)原资格证书复印件。 (二)变更程序 《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证书》、《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30日内向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证书变更申请表。 (2)所变更内容的证明材料。 (3)原资质、资格证书。 (三)补办程序 《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证书》、《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遗失的,应当向发证机关提出补办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证书补办申请表。 (2)公众媒体上刊登的遗失声明。 一、申请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企业(已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工商预登记文件)。 (二)专门从事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业务的企业。 (三)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具有固定的、与人员规模相适应的工作场所。 (四)具备承担相应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业务的计算机、设备、交通工具及质量检测手段。 (五)符合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二、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一)甲级 1、有关负责人资历:企业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当有6年以上从事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工作经验,并具有通信及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2、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要求:企业具有通信及相关专业初级以上(含初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80人,其中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5人,工程师不少于35人,具有初级技术职称的人员或者技术员不少于25人,具有初级以上(含初级)经济系列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在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中,具有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20人。 3、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A类),人数不少于4人;企业项目负责人应当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人数不少于30人;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类),人数不少于8人。 4、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5、业绩:企业近2年内完成2项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或者4项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工程项目。 (二)乙级 1、有关负责人资历:企业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当有4年以上从事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工作经验,并具有通信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2、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要求:企业具有通信及相关专业初级以上(含初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60人,其中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0人,工程师不少于25人,具有初级技术职称的人员或者技术员不少于20人,具有初级以上(含初级)经济系列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在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中,具有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5人。 3、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A类),人数不少于3人;企业项目负责人应当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人数不少于15人;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类),人数不少于6人。 4、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 5、业绩:企业近2年内完成2项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或者5项投资额400万元以上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工程项目,但首次申请乙级资质的除外。 (三)丙级 1、有关负责人资历:企业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当有2年以上从事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工作经验,并具有通信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2、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要求:企业具有通信及相关专业初级以上(含初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35人,其中高级工程师不少于3人,工程师不少于15人,具有初级技术职称的人员或者技术员不少于15人,具有初级以上(含初级)经济系列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在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中,具有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8人。 3、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A类),人数不少于2人;企业项目负责人应当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人数不少于10人;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类),人数不少于4人。 4、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5、业绩:企业近2年内完成5项投资额200万元以上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工程项目,但首次申请丙级资质的除外。 一、申请程序 (一)申请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工商预登记文件复印件(提供工商预登记文件的,应当提供企业近6个月的验资证明文件)。 3、办公场地的房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4、购买或者租赁计算机、技术装备、交通工具等相关设备的发票复印件。 5、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6、企业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7、《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8、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 9、上述第5、6、7、8项所列人员的社会保险证明文件和劳动合同复印件。 10、相关业绩的工程合同和验收证书等证明材料(但首次申请乙级以下资质的不需提交)。 申请人应当提供上述证书及材料的原件,交由受理单位验证后退回申请人。 (二)为方便申请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管理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申请乙级、丙级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的,直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申请材料;其他企业申请甲级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的,可以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报送申请材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初审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和申请人的全部申请材料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批。 (三)申请企业资质采用网络与纸质材料相结合的方式。申请人在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前,应当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信息系统上传申请表。申请表上传成功后,打印申请表并连同附件等纸质材料一起报送。 二、受理、审查、决定程序 (一)首次申请或者升级资质的,受理期限为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15个工作日。 (二)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通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依法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作出不予行政许可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不能在审查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其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可以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中人员素质、专业技能、管理水平、资金情况、承担过的工程业绩等进行综合评定,必要时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企业承担通信信息系统集成的能力进行实地考核。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依法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但应当将所需时间告知申请人。 三、延续、变更及补办程序 (一)延续程序 1、首次申请或者升级取得的《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2年,企业取得资质2年后可以提出升级申请。续办取得的《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 2、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需要延续的,企业应当在《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发证机关提出续办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应当提交的全部材料。 (2)原资质证书正本和副本复印件。 (二)变更程序 资质证书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30日内向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 2、所变更内容的证明材料。 3、原资质证书。 (三)补办程序 资质证书遗失,向发证机关提出补办申请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资质证书补办申请表。 2、公众媒体上刊登的遗失声明。 申请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企业或社会中介组织。 2、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3、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具有固定的、与开展招标代理相适应的工作场所。 4、具有开展招标代理业务所需的办公设备。 5、具备独立编制招标文件和有效组织相应专业评标的能力。 (二)申请甲级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的,除应当具备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的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关负责人资历:单位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8年以上从事通信建设管理工作经验,并具有中级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2、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要求:单位具有通信及相关专业初级以上(含初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高级工程师不少于3人,具有高级经济系列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工程师不少于10人。在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中,具有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5人。 3、评标专家库要求:有按规定组建的不少于8个专业且每个专业不少于15人的评标专家库。 4、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 5、业绩:近2年内代理招标项目累计中标金额在5亿元以上,并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三)申请乙级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的,除应当具备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关负责人资历:单位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6年以上从事通信建设管理工作经验,并具有通信及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2、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要求:单位具有通信及相关专业初级以上(含初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工程师不少于4人,具有高级经济系列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经济系列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在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中,具有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3人。 3、评标专家库要求:有按规定组建的不少于5个专业且每个专业不少于15人的评标专家库。 4、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 5、业绩:近2年内代理招标项目累计中标金额在2亿元以上,并有较好的社会信誉,但首次申请乙级资质的除外。 一、申请程序 1、申请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工商预登记文件复印件,或者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提供工商预登记文件或者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应当提供企业或社会团体近6个月的验资证明文件)。 (3)办公场地的房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4)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5)企业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6)《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7)上述第(4)、(5)、(6)项所列人员的社会保险证明文件和劳动合同复印件。 (8)评标专家库成员的身份证及聘用确认书复印件。 (9)招标代理业绩:业主委托合同和中标通知书等材料(但首次申请乙级资质的不需提交)。 申请人应当提供上述证书及材料的原件,交由受理单位验证后退回申请人。 2、为方便申请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管理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申请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的,直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申请材料;其他企业申请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的,可以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报送申请材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初审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和申请人的全部申请材料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批。 3、申请企业资质采用网络与纸质材料相结合的方式。申请人在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前,应当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信息系统上传申请表。申请表上传成功后,打印申请表并连同附件等纸质材料一起报送。 二、受理、审查、决定程序 1、首次申请或者升级资质的,受理期限为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15个工作日。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通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3、对于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受理的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按时完成初审工作,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人的全部申请材料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对于工业和信息化部直接受理的申请或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受理、初审后报送的申请,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完成审批工作。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相应等级的《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证书》;作出不予行政许可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工业和信息化部不能在审查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可以组织专家对企业的申请材料中人员素质、专业技能、管理水平、资金情况、承担过的工程业绩等进行综合评定,必要时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企业承担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的能力进行实地考核。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依法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但应当将所需时间告知申请人。 三、延续、变更及补办程序 (一)延续程序 1、首次申请或者升级取得的《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2年,企业取得资质2年后可以提出升级申请。续办取得的《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 2、《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证书》的有效期届满后需要延续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应当提交的全部材料。 (2)原资质证书正本和副本复印件。 (二)变更程序 资质证书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30日内向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 2、所变更内容的证明材料。 3、原资质证书。 (三)补办程序 资质证书遗失的,应当向发证机关提出补办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资质证书补办申请表。 2、公众媒体上刊登的遗失声明。 一、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经营全国的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基础电信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二)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基础电信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二、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无线寻呼业务除外)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49%。 (二)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中的无线寻呼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50%。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投资者和外方投资者在不同时期的出资比例,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三、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外方主要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主要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是依法设立的公司。 2、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3、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的审慎的和特定行业的要求。 前款所称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主要投资者,是指在全体中方投资者中出资数额最多且占中方全体投资者出资总额的30%以上的出资者。 (二)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主要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在注册的国家或者地区取得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3、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4、有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 前款所称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主要投资者,是指在外方全体投资者中出资数额最多且占全体外方投资者出资总额的30%以上的出资者。 (三)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主要投资者应当具有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 四、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一)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电信业务,除应当满足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的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或者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 (二)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业务的地域范围,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一、申请程序 (一)设立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由中方主要投资者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 1、项目申请报告(外商投资电信企业项目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合营各方的名称和基本情况、拟设立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各方出资比例、申请经营的业务种类、合营期限等)。 2、中方投资者、外方投资者符合许可条件的资格证明或者有关确认文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的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或者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或者确认文件。 (二)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增值电信业务,由中方主要投资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 1、外方投资者符合许可条件的资格证明或者有关确认文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或者确认文件。 二、受理、审查和决定程序 (一)《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环节 1、对于设立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申请,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对上述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属于基础电信业务的,应当在18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属于增值电信业务的,应当在9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对于设立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签署意见。予以同意的,转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不予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签署同意的申请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其投资项目需要经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在颁发《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前,将申请材料转送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核准。转送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审批期限可以延长30日。 (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环节 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属于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增值电信业务的,由中方主要投资者凭《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拟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合同、章程;属于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增值电信业务的,由中方主要投资者凭《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拟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合同、章程。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的拟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合同、章程之日起9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环节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主要投资者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工业和信息化部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手续。 (四)工商注册登记环节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主要投资者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注册登记手续。 一、申请程序 申请电信设备进网许可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电信设备进网许可申请表(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供格式文本)。申请表应当由电信设备进网许可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申请人与生产企业为不同法人的,还应当提供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委托加工协议书。境外申请人应当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机构作为申请人提交申请表,并出具委托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境内申请人应当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受境外申请人委托代理申请电信设备进网许可的代理机构,应当提供代理机构有效执照及境外申请人的注册登记证明(申请人与生产企业为不同法人的,还应当提供生产企业的相关材料)。 (三)申请人情况介绍。包括申请人概况、生产条件、仪表配备、质量保证体系和售后服务措施等内容。对国家规定包修、包换和包退的产品,还应当提供履行有关责任的文件(申请人与生产企业为不同法人的,还应当提供生产企业的相关材料)。 (四)质量体系认证证书或者审核报告。通过质量体系认证的,提供认证证书;未通过质量体系认证的,提供满足相关要求的质量体系审核机构出具的质量体系审核报告。 (五)电信设备介绍。包括设备功能、性能指标、原理框图、内外观照片和使用说明等内容。 (六)检测报告或产品认证证书。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电信设备检测机构或者认证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者产品认证证书。 (七)申请进网许可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提供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 (八)申请进网许可的无线电通信设备、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或者电信新设备,应当在中国境内的电信网上或者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模拟实验网上进行至少三个月的进网试验,并提供总体技术方案和试验单位出具的试验报告。 (九)属于国家有特殊规定的事项,还应当提交符合规定的相关材料。 上述申请材料中证书、执照类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和一份复印件,或者盖有发证机关证明印章的复印件;其它材料应当使用中文。 申请人可以通过来人、函件、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提交电信设备进网许可申请。 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其办公场所公示申请程序、申请材料目录及申请书示范文本。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予以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二、受理程序 申请进网的电信设备不属于进网许可范畴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形式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受理申请,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受理日期的受理通知书。 三、审查、决定程序 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自收到电信设备进网许可申请之日起6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进网许可证(含进网试用批文)并核发进网许可标志(含进网试用标志);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组织专家对申请进网许可的无线电通信设备、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或者电信新设备的总体技术方案、试验报告、检测报告等进行评审。评审所需时间依法不计算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批时限内,但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变更、延续程序 被许可人对获得进网许可证的电信设备进行技术、外型改动的,应当进行检测或者重新办理进网许可证。 对获得进网许可证的电信设备外型改动较小,被许可人申请减免测试项目的,可以将改动前后的照片、电路原理图、改动说明和改动后的样品等交工业和信息化部进行审核。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同意,可以减免测试项目。 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中规定的内容发生变化的,被许可人应当重新办理进网许可证。 进网许可证有效期届满,被许可人需要继续生产和销售已获得进网许可的电信设备的,应当在进网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重新申请办理进网许可证并交回原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