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食盐生产和批发企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9月6日
广东省食盐生产和批发企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盐业管理条例》、《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粤府〔2016〕141号)有关规定,为加强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的规范管理,有效保障食盐质量安全和食盐供应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食盐,是指直接食用和制作食品所用的盐。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境内(广东自贸区除外,下同)从事食盐生产经营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含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下同)和食盐批发企业。
第二章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的资质管理
第四条 我省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纳入食品生产许可范畴。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要求实施许可管理;食盐批发企业按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要求实施许可管理。
第五条 省政府食盐安全监管机构对我省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实行定期检查制度,企业应按要求提交书面报告,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食盐定点生产和批发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
第六条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的小包装食盐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等现行标准有关规定。
第七条 食盐批发企业在采购、运输、验收、贮存、分装与包装、销售等经营过程中应执行《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等现行标准有关规定,保障经营的食盐安全卫生。
第八条 食盐批发企业应制定食盐供应销售应急预案,在相应销售区域内同步建立食盐储备制度,具备执行销售区域所在地地级以上市政府应急供应指令的能力,确保食盐应急供应。
第九条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应把履行食盐安全社会责任放在首位,严禁生产、经营伪劣食盐。禁止使用工业废渣盐、废液盐生产食盐;井矿盐企业的岩盐矿藏,应确保未含有放射性物质;食盐加工使用的原盐不含钡卤水和带有异味的卤水。
第十条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的产品质量和生产经营规范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及国家有关食盐生产、批发企业的规范条件。
第十一条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应按照国家持续消除碘缺乏病有关要求,有效拓宽碘盐供应渠道,确保合格碘盐覆盖率在90%以上。科学合理布局未加碘食盐销售网点,丰富未加碘食盐品种的供应,满足特定人群未加碘食盐消费需求。广东省盐业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保障我省边远相对贫困碘缺乏地区的加碘食盐供应。
第十二条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应建立食盐产品电子追溯体系,实现食盐产品来源可追溯、流向可查询、风险可防范、责任可追究,按接口标准与广东省食盐监管平台、相关信用信息平台对接,鼓励接入广东省食盐交易服务平台。
第十三条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应建立食盐产品召回制度,保证受安全危害影响的放行产品全部得以迅速召回,确保人民群众用盐安全。
第十四条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的机构名称、地址、法人或法人代表发生变更时,应在30天内向省政府食盐安全监管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同时告知广东省盐业协会。
第十五条 外省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省级食盐批发企业在我省开展经营的,应当履行信息告知义务,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省政府食盐安全监管机构提供的食盐经营信息告知平台提交企业基本信息资料。
告知信息主要包括:1.企业名称;2.企业注册地址;3.企业生产经营地址;4.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联系方式;5.企业联系人及联系方式;6.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食盐批发许可证书编号;8.企业所销售的食盐品种及其所销售食盐品种依据的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等信息。
第十六条 鼓励食盐批发企业与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兼并重组。鼓励国有食盐批发企业在保持国有控股基础上,通过投资入股、联合投资、企业重组等方式引入社会资本,开展战略合作和资源整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省政府食盐安全监管机构应在其官方网站公布获取资质许可认定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批发企业信息,以便社会查询和监督。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