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和《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8号,2015年修订)规定,我厅依法受理清远市和联民爆器材有限公司变更《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申请,经审查同意变更(具体变更内容见附件),现予以通告。
附件:清远市和联民爆器材有限公司《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变更情况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18年12月10日
(联系人:李春,电话:020-83133278)
附件:
索引号: | 696453330/2019-00704 | 分类: | |
发布机构: |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成文日期: | 2018-12-10 |
名称: |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变更清远市和联民爆器材有限公司 销售许可证的通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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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 发布日期: | 2019-09-01 | |
主题词: |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和《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8号,2015年修订)规定,我厅依法受理清远市和联民爆器材有限公司变更《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申请,经审查同意变更(具体变更内容见附件),现予以通告。
附件:清远市和联民爆器材有限公司《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变更情况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18年12月10日
(联系人:李春,电话:020-83133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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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联系方式:020-8313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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