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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696453330/2020-00185 分类:
发布机构: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成文日期: 2020-03-05
名称: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报送防护新冠肺炎用品(具)装备生产企业清单的通知
文号: 粤工信装备函〔2020〕239号 发布日期: 2020-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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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报送防护新冠肺炎用品(具)装备生产企业清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3-05  浏览次数:-

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相关企业:

  根据《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物资和装备生产企业扩大生产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对疫情防控装备企业实行清单式管理。为加快落实支持防护新冠肺炎用品(具)装备企业扩大生产财政扶持政策,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纳入防控装备企业清单的条件

  (一)在广东省内注册的生产口罩机、防护服贴条机(又称压条机、热封机,下同)、负压救护车的企业。

  (二)对重点急需关键零部件,仅限于承担国家和省调拨任务的企业。

  (三)符合上述规定的企业在2020年2月7日以来有实现销售(以产品交付时间为准)口罩机、防护服贴条机和负压救护车等装备产品。口罩机、防护服贴条机须销售给具有防疫物资生产资质且实际生产防疫物资的用户。负压救护车须销售给医院、疾控中心等医疗机构。

  (四)所有申请纳入疫情防控装备企业清单的企业,应按照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办物资保障一组《关于对口罩机、压条机企业产销情况实施双备案的通知》(粤物资保障〔2020〕138号)要求,及时、如实上报装备产品产销情况,并服从国家和省医疗防控物资调度要求。如不服从国家和省医疗防控物资调度要求(不按要求上报及故意隐瞒装备产品产销情况的,也视为不服从国家和省医疗防控物资调度要求),不得享受财政扶持政策。

  二、有关要求

  (一)申请纳入疫情防控装备企业清单的企业,需填报相关装备产品的产销情况(详见附件),确保所填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至所在地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由各地汇总后报送我厅。

  (二)请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加大对支持防护新冠肺炎用品(具)装备企业扩大生产财政扶持政策的宣传力度,将政策及本通知要求传达到辖区内每一家相关企业,抓紧开展工作,并于2020年3月7日前将相关工作人员及联系方式报送我厅(装备工业处)。疫情防控装备企业清单及企业产销情况表请于2020年3月20日前报送我厅。

   

  附件:口罩机、贴条机、负压救护车企业产销情况表.xls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0年3月5日

  (联系人:莫玉婷,联系电话:020-83135943,18819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