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能源局关于印发<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工信部联财〔2020〕118号,以下简称《细则》)、《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工信部联重装〔2021〕198号,以下简称《目录》),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务司《关于组织开展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工财函〔2023〕161号,以下简称《通知》)等文件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启动了2023年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资格新企业申请工作。
请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通知》要求,积极动员符合条件企业申报,对照《细则》和《目录》有关要求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于2023年8月31日前将正式推荐文件、《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申请报告》(《通知》附件1)纸质版一式六份、电子版光盘两份报送我厅(技术改造与投资处),逾期不予受理。其中,中央企业集团下属企业、核电项目业主通过中央企业集团直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申请报告。
附件:关于组织开展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3年8月7日
(联系人:区钰晴、熊卫鹏,电话:020-83133450、83135867)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