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情况查询
昵称:
梁工
留言日期:
2021-01-07
主题:
申报电池回收处理项目
内容:
申报电池回收处理项目,《DB44∕T 1135-2013 废旧小型二次电池回收处置要求》中的“企业要求”是否要求全部符合、是否具有强制性?
查询结果
受理时间:
2021-01-12
答复时间:
2021-01-15
答复单位: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答复内容:

梁工:

  您好!您咨询的问题我厅答复如下:

  您提到的《DB44∕T 1135-2013 废旧小型二次电池回收处置要求》为推荐性地方标准。根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粤府〔2015〕86号),我厅不再开展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工艺)认定相关工作。因此,该标准“企业要求”部分提到的“应通过省级行政主管部门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已不适用。该标准“企业要求”部分涉及的危险废物收集、处置、经营许可等要求不属我厅职能,请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咨询。

  如还有其他疑问,可致电020-83135807咨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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