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文件

粤经贸投资〔2003〕407


 

关于印发《广东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竣工验收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委)、有关省属企业集团:

为加强和规范省财政资金支持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全面考核项目实施情况,促进技术改造项目按时竣工投产,发挥效益,现将《广东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OO三年九月三十日

 

 

广东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

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财政资金支持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全面考核项目实施情况,促进技术改造项目按时竣工投产,发挥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省财政资金支持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称“项目”。

第三条  已按照批准内容建成、具备验收条件的项目,依据本办法及时组织验收。

第四条  竣工验收的依据是: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初步设计,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计划、投资决算审计报告、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等相关文件。项目在实施过程中调整了建设内容的,按照批准后的调整文件执行。

第五条  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生产性项目和辅助性公用设施已按照设计要求建设完成,并能满足生产使用;

(二)主要工艺设备及配套设施联动负荷试车合格,能够生产出符合设计文件规定的产品;

(三)生产准备工作能够满足投产的需要;

(四)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消防等设施按照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设完成,并经有关主管部门单项验收合格;

(五)项目技术资料按照要求归档,能够满足生产使用和维修的需要。

第六条  项目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填写《广东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书》(附件一)向所在地级市经贸局(经委)、省属企业集团提出验收申请,并准备以下材料:

(一)投资完成情况。包括投资决算和审计报告,分析概(预)算执行情况,考核投资效果等;

(二)项目改造内容完成情况;

(三)工程质量及工艺技术设备运转情况。包括环保、劳动安全卫生、消防设施等;

(四)项目改造后工艺水平、生产能力,产品水平、质量等情况;

(五)生产准备情况。包括工装制造、材料供应、外协件质量及人员培训等;

(六)淘汰落后生产能力项目的情况。

第七条  地级市经贸局(经委)、省属企业集团接到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后,应在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对验收条件进行审核,提出验收意见报省经贸委。省经贸委原则上委托相关地级市经贸局(经委)、省属企业集团组织验收。

第八条  竣工验收应成立项目竣工验收委员会,由相关地级市经贸局(经委)、省属企业集团、有关行业协会,邀请同级财政、统计、环保、劳动安全卫生、消防等有关部门组成。设计、施工单位参加验收工作。

第九条  项目竣工验收委员会负责审查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听取各有关单位的工作汇报,审阅工程档案资料并实地查验建筑工程及公用设施,设备安装工程的质量及使用情况,并对投资、工程设计施工、设备质量和投资效益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

第十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向项目承担单位发出《广东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附件二)。验收鉴定结果报省经贸委备案。

第十一条  对验收中发现的工程质量、工艺技术设备、投资效果及财务状况不符合规定的问题,由项目竣工验收委员会责成项目承担单位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由项目竣工验收委员会组织复验。

第十二条  对验收中发现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内容、改变省财政专项资金用向、及其他严重影响项目实施的重大问题,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省经贸委对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根据项目实施情况评选优秀技术改造项目进行表彰。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310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