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主要耗能产品能耗限额(试行)的通知
粤经贸环资〔2008〕274号
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贸工局)、发展改革局、质监局,省节能监察中心,有关行业协会,有关企业:
为配合我省节能监督检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以及节能评估审查工作,更好地促进全省节能工作,根据《节约能源法》和《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规定,省经贸委会省发改委、省质监局编制了《广东省主要耗能产品能耗限额(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限额执行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省经贸委(环资处)反映。
附件:1. 广东省主要耗能产品能耗限额(试行)
2. 主要耗能工业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情况(P207表)指标的计算方法
省经贸委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质监局
二○○八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