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办法的通知
粤经贸法规〔2009〕35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经贸委反映。
省经贸委 省科技厅 省环保局
二○○九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