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民用
爆炸物品行业安全生产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经信法规〔2011〕61号
来源:法规处发布时间: 2011-01-28 17:08:00

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顺德区经济促进局,省民用爆破器材行业协会,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广东省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安全生产专家库的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省民爆专家库成员在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安全生产管理中的作用,促进我省民爆行业健康发展,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核同意,现将《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安全生产专家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民用爆炸

物品行业安全生产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省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安全生产专家库(下称省民爆专家库)的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省民爆专家库成员在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下称民爆行业)安全生产管理中的作用,促进民爆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民爆专家库成员由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下称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从省内外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和有关部门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中聘任。

第三条 省民爆专家库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高思想政治素质,具备一定的政策水平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工作认真负责,办事公平公正,态度科学严谨,作风踏实民主;

(三)熟悉国家和省有关民爆行业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

(四)熟悉民爆行业国内外科技发展动态,具有扎实的民爆行业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

(五)从事民爆安全生产实务或科研工作10年以上,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六)年龄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能到现场从事民爆安全生产相关工作,完成本办法第四条所确定的工作内容。

第四条 省民爆专家库成员根据省、市民爆行业主管部门的邀请或委托,完成指定的民爆安全生产技术工作任务。

省民爆专家库成员工作的主要范围:

(一)参与我省民爆行业安全生产重大科研课题或重大事项的研究,为我省民爆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信息和决策咨询服务;

(二)为有关部门对民爆行业重大事故隐患、重大危险源的评审鉴定和监控整治提供技术保障和智力支持;

(三)参与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协助提出应急处置方法,辅助指挥决策,并为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四)参与民爆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安全现状评估、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并提供相关技术鉴定、技术咨询和技术报告;

(五)参与对民爆行业安全生产相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的技术鉴定,提出推广应用建议;

(六)参与对申办民爆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提出评审意见;

(七)主持或参与民爆物品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评审、试生产条件考核和竣工验收;

(八)参与民爆行业安全生产宣传活动,编写安全生产宣传资料,普及安全生产科学知识;

(九)完成省、市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省民爆专家库成员的聘任程序:

(一)个人提出申请,或由所在单位、省民用爆破器材行业协会推荐;

(二)填写《广东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技术专家审批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送省民用爆破器材行业协会汇总;

(四)省民用爆破器材行业协会对专家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后,提出拟聘任人员名单;

(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聘任,同时颁发专家聘书。

第六条 省民爆专家库成员聘任期限为3年。

聘任期满后,由专家提出续聘申请,经省民用爆破器材行业协会审核,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续聘。

第七条 省民爆专家库成员工作守则:

(一)省民爆专家库成员在省民爆行业主管部门领导下开展工作,对所邀请参与或所委托的工作负责;

(二)省民爆专家库成员在执行省、市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所邀请参与或所委托的工作任务时,应主动向相关方出示邀请文书或委托文书和专家聘书;

(三)省民爆专家库成员在执行任务时,应遵守国家法律,保守国家秘密,保守工作期间所接触到单位的商业和技术秘密;

(四)省民爆专家库成员在执行任务时,应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公正、客观、独立地开展工作。

第八条 省民爆专家库成员在开展省、市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所邀请参与或所委托的工作时,享有以下权利:

(一)协助执法人员进入有关现场调查、取证的权利;

(二)协助执法人员调阅有关文件、记录或技术资料的权利;

(三)参加有关会议、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的权利;

(四)不受他人干预并自主作出技术审查结论或鉴定意见的权利。

第九条 省民爆专家库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加强民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自身工作水平和执行任务的能力;

(二)深入研究本专业领域的国内外民爆安全生产科技发展动态和全省民爆行业安全生产现状,及时向邀请或委托单位报告全省民爆行业安全生产信息;

(三)调查我省民爆行业安全生产情况,分析事故发生发展的规律,每年向省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提供2项以上安全生产工作建议;

(四)在完成省、市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委托或邀请参与的任务后,应按要求向邀请或委托的单位提交书面报告;

(五)发生重、特大事故时,受领任务的专家应按照委托单位的要求快速赶赴事故现场,协助进行调查分析,提出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置对策,辅助指挥决策。

第十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每年对工作优秀和作出贡献的省民爆专家库成员,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一条 因身体状况、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再适合从事本办法第四条工作内容的省民爆专家库成员,应及时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报告并解除聘任关系。

第十二条 省民爆专家库成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解除聘任关系:

(一)无正当理由2次以上(含2次)无故未完成指派任务的;

(二)在执行任务期间,工作不负责任,违反科学规律,违背客观实际,2次以上(含2次)作出有失公正或错误结论的;

(三)为牟取不正当利益,在执行任务中降低标准,弄虚作假,与有关人员串通勾结,向有关部门提供虚假结论的;

(四)擅自以省民爆专家库成员名义从事不正当活动或有偿服务的。

第十三条 民爆专家库成员在聘任期满或被取消资格时应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交回聘书。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