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顺德区经济促进局,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省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和发展,使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的评审程序化、具体化,经省法制办审查同意,现将《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广东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认定的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广东省
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认定的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广东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规定》,促进我省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和发展,完善和规范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的认定保护制度,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广东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是在广东省境内传承发展超过50年,具有相当历史、技艺精湛,世代相传,采用天然原材料制作,具有鲜明的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等特点,在国内外享有盛誉的手工艺品和技艺。
第三条 广东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认定工作由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组织实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根据传统工艺美术保护的需要以及申请认定情况,及时修订公布广东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目录。
省工艺美术协会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委托,承担广东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认定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传统工艺美术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认定的具体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应当按下列要求设立:
(一)评审委员会应当由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省工艺美术大师、专家、学者等组成,从广东省工艺美术协会设立的评审专家库中产生;
(二)评审委员会应为九人以上单数,其中,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和省工艺美术大师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三)组成人员由省工艺美术协会提出意见,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同意后聘请。
第五条 广东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认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以及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六条 在广东省内从事传统工艺美术研究、创作、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均可提出广东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认定申请,但已列入广东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目录的除外。
第七条 认定为广东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传统工艺美术品种
1.以多种工艺、技术,由技艺人员生产制作形成的工艺美术品;
2.广东省境内传承发展超过50年,已形成独特的地方风格,有较高艺术价值;
3.主要采用天然原材料制作;
4.有鲜明的民族风格和广东地方特色,在品位、风格、情趣等方面自成流派,独树一帜;
5.在保留传统品种精华的基础上,有所创新、有所发展。
(二)传统工艺美术技艺
1.虽有多种工艺但可由一人独立完成,或虽有多种工艺,以其中一种工艺为主的;
2.家族关系传承或由师徒关系传授继承,在传接过程中仍保留了原有的制作技术和艺术特点;
3.具有以手工艺制作为主的制作技术和艺术风格;
4.有成熟的使传统技艺得以体现的工艺流程和操作规程;
5.在传统技艺基础上刻意创新,有所发展和突破,既保留传统技艺的精华,又体现新技术特有的艺术效果。
第八条 申请认定为广东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广东省工艺美术协会提出,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认定申请表;
(二)品种及技艺历史沿革过程及50年以上的考评资料或引进、传入的国内外历史的考评资料;
(三)采用的主要原材料及证明资料;
(四)工艺流程和操作规程说明,包括说明该品种及技艺是手工艺制作或以手工艺制作为主的有关证明材料;
(五)其艺术风格、技艺特点的说明资料;
(六)工艺流程、操作规程资料,有完整的质量标准的优先认定。
(七)历年国内外得奖或评价情况有关资料;
(八)有关企业单位或个人的资质材料。
第九条 省工艺美术协会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拟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的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预先向社会公示。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提出异议。
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在公示截止日之后三十日内,对异议进行处理。无法按时处理的,有关申请材料不列入本次评审范围,并由评审委员会向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自公示截止日或异议处理截止日起三个月内对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评审采取一人一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表决形式推荐产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同时提出书面评审综合意见。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推荐为广东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的,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认定后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 申报国家认定中国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的,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从已认定的广东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中评选产生并上报。
第十四条 对已认定公布的广东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其从业人员及所在单位依法享受传统工艺美术的相关保护政策,可以参加广东省工艺美术珍品、广东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和中国工艺美术珍品、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的评审推荐。
第十五条 对已认定公布的广东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其所在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积极做好相应的保护、发展工作。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二〇一一年六月一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