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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顺德区经济促进局,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省工艺美术的保护和发展,使工艺美术珍品的评审程序化、具体化,经省法制办审查同意,现将《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广东省工艺美术珍品认定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

广东省工艺美术珍品认定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广东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规定》,促进我省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和发展,完善和规范广东省工艺美术珍品认定保护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广东省工艺美术珍品是指广东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范围内属于技艺创新、工艺精湛的稀有作品。

第三条 广东省工艺美术珍品认定工作由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组织实施。省工艺美术协会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委托,承担广东省工艺美术珍品认定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工艺美术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工艺美术珍品认定的具体评审工作。

(一)评审委员会应当由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省工艺美术大师、专家、学者等组成,从广东省工艺美术协会设立的评审专家库中产生。

(二)评审委员会应为九人以上单数,其中,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和省工艺美术大师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三)组成人员由省工艺美术协会提出意见,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同意后聘请。

第五条 广东省工艺美术珍品认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以及科学规范的原则。广东省工艺美术珍品每两年评审一次。

第六条 在广东省内从事传统工艺美术研究、创作、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均可提出广东省工艺美术珍品认定申请,但已被评为广东省工艺美术珍品和中国工艺美术珍品的不进行评审。

第七条 广东省工艺美术珍品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作品属于已认定公布广东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目录范围;

(二)创意独特新颖,设计构思巧妙,富有文化内涵和情趣,造型完美;

(三)材料上乘,因材施艺,或使用新材料,或对传统材料有新的利用方法;

(四)技艺在继承优秀传统精华的基础上有新的创造,或能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与传统工艺巧妙结合;

(五)在同类作品中具有较高的艺术价值和经济价值。

第八条 申报认定工艺美术珍品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广东省工艺美术协会提出申请,同时递交下列材料:

(一)认定申请表;

(二)作品材质及证明资料;

(三)作品创作构思和艺术价值的说明;

(四)反映技艺特点的有关资料;

(五)作品实物及照片;

(六)单位或个人的有关资料材料;

(七)国内外获奖荣誉证书。

第九条 广东省工艺美术协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拟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的作品情况预先向社会公示,自公示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提出异议。

评审委员会负责在公示截止之日后三十日内,对异议进行处理,无法按时处理的,有关申请材料不列入本次评审范围,并由评审委员会向申请者作出书面说明。

评审委员会自公示截止或异议处理截止日起三个月内对工艺美术珍品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

评审委员会分为评分和投票两个阶段。首先评委分别根据评审指标体系从题材创意、构图造型、材料选择、技艺特色与工艺创新、艺术品位与经济价值、水平定位等六个方面对作品进行打分,平均分超过80分(含80分)的进入投票阶段;投票阶段采取一人一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表决形式产生广东省工艺美术珍品推荐名单,同时提出书面评审意见。

经评审委员会评审推荐为广东省工艺美术珍品的,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复核认定后予以公布,并颁发广东省工艺美术珍品证标,应用电子标签(RFID射频技术)对珍品进行管理。

第十条 申报中国工艺美术珍品的,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从已认定的广东省工艺美术珍品中评选产生并上报。

第十一条 被认定为广东省工艺美术珍品的,其作者在评审广东省工艺美术大师、推荐中国工艺美术大师评审时可以获加分。

第十二条 广东省工艺美术珍品馆及各级工艺美术收藏展示场馆应优先征集、收购、收藏、展示广东省工艺美术珍品。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工艺美术主管部门对设计、制作的传统工艺美术品被评为广东省工艺美术珍品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给予表彰、奖励,并积极向社会进行宣传。

第十四条 省工艺美术协会负责组织设计制作广东省工艺美术珍品证标,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认定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商标注册。

第十五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委托省工艺美术协会建立广东省工艺美术珍品管理档案,做好珍品收藏、管理和展示等情况的登记工作,并积极为珍品的展示、宣传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六条 广东省工艺美术珍品物权所有人,应每年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报告珍品的保管、展示情况,在珍品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及时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报告备案,同时应保证其所拥有珍品每年有不少于3天的公开展示时间,积极向公众宣传、展示广东工艺美术的精湛技艺和深厚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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