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和软件产品登记机构
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粤经信软信〔2011〕463号
来源:法规处发布时间: 2011-06-08 09:27:00

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和软件产品登记机构(以下简称双软认定机构)的管理,我委制定了《广东省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和软件产品登记机构工作规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所遇问题请径向我委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处反映。

  

  附件:广东省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和软件产品登记机构工作规则(试行)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一一年六月八日

(联系人:平婧,电话:020-83134285,传真:020-83134305Emailpj@gd.gov.cn

附件:

  

  广东省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和软件产品登记机构工作规则(试行)

  

  根据国家《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及《软件产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和软件产品登记机构的管理,更好地为企业提供服务,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我省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和软件产品登记机构工作规则。

  第一条 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和软件产品登记机构(以下简称双软认定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推荐,工业和信息化部授权,提供我省(除深圳市)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以下简称双软认定)服务的组织机构。

  第二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是广东省(除深圳市)区域内双软认定和软件企业年审的审批职能部门,负责双软认定机构的推荐、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 双软认定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我省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地(市)级以上软件行业协会或相关协会; 

  (二)协会会员以企业为主,其中,软件企业在30家以上;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完备的工作制度; 

  (四)有专门的双软认定部门开展双软认定业务,具有不少于5名熟悉软件行业情况的专职工作人员。 

  第四条 双软认定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

  第五条 双软认定机构应当严格自律,不得借助工作之便,开展相关著作权登记、软件产品检测、双软认定工作的有偿咨询等活动,不得指定著作权、软件产品检测机构,藉此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有其它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七条 双软认定机构主要工作职责:

  (一)开展双软认定工作咨询、培训、宣传等工作;

  (二)受理授权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申请; 

  (三)组织开展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及软件企业年审的初审; 

  (四)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提出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的初选名单及软件产品登记初选名单; 

  (五)协助开展我省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的相关行业调查及统计等工作。

  (六)协助开展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相关政策措施的宣传贯彻。

  第八条 双软认定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及《软件产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开展工作,主要工作流程如下:

  (一)认定咨询 

  双软认定机构负责双软认定的业务咨询,通过现场接待解答,网站发布等有效形式,对双软认定的政策、申报方式和申报流程进行解答。

  (二)材料受理 

  双软认定机构负责双软认定的申请材料受理,依据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和软件产品的管理办法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查,对申请材料完备、齐全的当场开具受理通知单,对申请材料不完备的要及时反馈意见给企业。 

  (三)文件审查 

  双软认定机构依据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和软件产品管理办法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文件审查,提出文件审查意见。

  对文件进行审查后,应填写文件审查记录并做出文件审查结论,及时与申请企业进行沟通: 

  a)符合要求:通知申请企业作好接受现场评审准备; 

  b)基本符合要求:通知申请企业根据文件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并作好接受现场评审准备。在现场评审时,应对文件审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确认。 

  c)不符合要求:通知申请企业根据文审意见,对申请材料进行修改后再重新提交申请材料进行文件审查。

  (四)现场核实

  对申报软件企业认定的企业需进行现场核实。现场核实主要内容有: 

  1)实地了解企业的办公场地、研发设备、技术人员、软件产品、财务状况、经营业绩等情况; 

  2)企业负责人介绍企业综合情况(包括企业历史、公司现状、企业发展规划等); 

  3)双软认定部门工作人员应对照软件企业认定标准,通过面谈、检查原件和记录、观察或联系申请企业客户等方式,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 

  4)结合企业提供的资料和听取的综合情况报告以及现场考察情况提出问题,并提出现场核实意见;  

  双软认定机构依照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经文件审查和现场核实合格后,形成受理初审意见(包括文件审查意见和现场核实意见)。 

  (五)初审材料提交 

  双软认定机构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提交双软认定审核申请,申请附双软认定情况汇总表、受理初审意见及企业申报材料。 

  (六)审核、报备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组织审核。审查合格后,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将审核结果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公告。 

  (七)公布结果并颁发证书

  双软认定机构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的备案公告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申请证书盖章,为通过认定企业颁发证书,并及时通过网站公布相关信息。 

  第九条 双软认定部门工作人员应具有以下基本素质:

  (一)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熟悉我省软件行业情况;

  (二)具备一定财务或经济类知识;

  (三)具有相应的工作责任心和职业操守。

  第十条 双软认定机构应按照省物价局《关于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10578号)文件要求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并报物价部门备案;应在收费场所及双软认定网站公示收费项目、自觉接受物价、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双软认定机构应建立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质量手册、文件和记录管理、财务管理及人员管理等相关制度。

  第十二条 双软认定部门财务应独立核算,设立专用帐户,专款专用。双软认定收费主要用于支付部门核定人员工资及劳务费、办公经费、会议经费及差旅费等,不得移为它用。

  第十三条 双软认定机构应当保证认定和登记工作的客观真实,并在工作中保证工作记录和档案资料的完整。双软认定机构的法人代表及分管负责人对提出的审查意见负责。

  第十四条 双软认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履行职责,遵纪守法,公正廉洁。若出现玩忽职守、处理严重失实、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的,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将上报并请示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软件行业协会,视情况追究双软认定机构和人员责任,视严重程度采取责令限期整改,限制、暂停或撤销其认定机构资格,并依法追究其相关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双软认定机构应对外作出公开服务承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