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局(委),广东电网公司、粤电集团公司、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各有关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电力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深化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
2015年4月9日
广东电力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深化试点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广东省全面深化改革各项重大问题部署,更好地实现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结合我省前期电力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以下简称“直接交易”)的经验,深化直接交易试点工作,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基本情况
(一)电网基本情况。
广东省电网以珠江三角洲地区500千伏主干环网为中心,向东西两翼及粤北延伸。截至2013年底,广东电网通过“八交七直”高压输电线路以及鲤曲线与中西部电网联网;通过一回500千伏交流海缆与海南电网相联;通过四回400千伏线路与香港中华电力系统互联;通过五回220千伏电缆和四回110千伏线路向澳门地区供电;共有35千伏及以上输电线路(含电缆)61454千米、变电站1866座、主变3719台、容量28468万千伏安。
2013年,全社会用电量4830亿千瓦时,同比增长4.6%,其中工业用电量3207亿千瓦时,同比增长5.5%;全社会用电最高负荷8600万千瓦,同比增长4.9%,其中统调最高负荷8407万千瓦。截至2013年底,全社会装机容量达8598万千瓦。其中火电6488万千瓦、水电839万千瓦、抽水蓄能480万千瓦、核电612万千瓦、风电及其他179万千瓦。
(二)大用户基本情况。
2013年广东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总产值突破10万亿元,同比增长12.55%,用电大用户主要分布于电子信息、电气机械、石油化工、纺织服装、食品饮料、建筑材料、造纸、医药、汽车等行业。
全省10千伏以上专变用户474975户,其中工业90317户,商业79118户。2013年,10千伏以上专变用户用电量3926亿千瓦时,占全社会用电量比例68.2%,用电量超过1亿千瓦时的有120户,全部为工业用户;按区域分,珠三角用户占60.00% ,粤东占2.50%,粤西占6.67%,粤北占30.83%。
(三)直接交易开展情况。
2006年,我省启动了台山直接交易试点工作,由台山电厂与当地六家企业直接交易,年直接交易电量约2亿千瓦时。
2013年,按照国家部委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创新了交易模式,扩大了交易规模。相关部门紧密配合,制订了工作方案、交易规则、实施细则、集中竞争规则、用户准入办法等一系列文件规定。截至目前,全省共有150家用户和30家电厂获得交易资格,直接交易电量117亿千瓦时,其中双边协商交易电量101亿千瓦时,集中竞争交易电量16亿千瓦时,试点取得阶段性成效。
目前我省电力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工作制度基本完善,直接交易市场框架已经确立,总体运行情况良好。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按照国务院关于电力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坚持市场化改革的方向,逐步开放电力用户的用电选择权,激发企业活力,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电力与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
(二)工作目标。
建立健全公平开放、规则透明、竞争有序、监管有效的直接交易市场机制,设立电力交易机构,建设交易平台,实现直接交易的专业化、信息化运作;在充分考虑西电东送送电安排的基础上,逐年减少省内年度调控目标电量比例,扩大直接交易电量规模。
2014年度直接交易电量规模约150亿千瓦时,达到上一年省内发电量的4%。
2015年度直接交易电量规模约227亿千瓦时,达到上一年省内发电量的6%。
2016年度直接交易电量规模约306亿千瓦时,达到上一年省内发电量的8%。
2017年后,依据节能发电调度原则,逐步扩大年度发电组合方案内的电力市场直接交易部分电量。
三、交易管理
(一)组建交易机构。
广东电网公司负责组建广东电力交易中心,2014年9月底前完成。电力交易中心承担电力市场交易管理职能,主要包括:市场主体注册管理,组织年度、季度和月度市场交易,交易合同和交易结算管理,电力供需、市场交易等信息发布,技术支持平台建设和运维,协调解决交易执行中的问题,电力市场研究并提出相关建议。电力交易中心接受能源监管机构的监管。
(二)建设信息化交易平台。
广东电力交易中心负责信息化交易平台建设工作,于2014年12月底前完成招投标,2015年6月底前投入试运行。交易平台应满足市场运营和发展的需要,保证系统的实用性、适用性和可扩展性。系统初期应具备交易组织管理、合同管理、结算管理、信息发布等基本功能,后期根据电力市场发展和电力交易中心职能需要扩展。
(三)市场准入。
根据直接交易规模,在2013年工作方案准入标准的基础上,逐步放开电力用户准入限制,适时纳入商业电力大用户,与市场交易电量规模相适应,保持市场的适度竞争活力。
电力大用户包括两类:
1. 省级大型骨干工业企业和粤东西北地区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内大型工业企业,符合《广东省主体功能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要求,且用户年用电量2014年为1000万千瓦时及以上,2015年为800万千瓦时及以上,2016年视情况确定。
2. 符合《广东省主体功能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要求的其它大型工业企业,且用户年用电量2014年为10000万千瓦时以上,2015年为8000万千瓦时以上,2016年视情况确定。
(四)电价机制。
输配电价核定前,采用价格传导法组织市场交易,具体按2013年工作方案执行。
输配电价核定后,电力大用户购电价格由直接交易成交电价、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和附加组成。
(五)电量管理。
依据电力供需形势,节能发电调度年度机组发电组合基础方案提出各发电机组预测电量;对于其中的直购电量部分优先保证完成,剩余部分按节能发电调度的同进度原则执行。
(六)交易模式。
交易主要采用双边协商和集中竞价两种模式开展,以双边自主协商为主、集中竞价为辅,其中:双边协商模式是指电力大用户与发电企业根据交易平台提供的信息,自行协商匹配,经安全校核和交易中心确认后,由购电、售电、输电各方签订年度交易合同确定的直购电交易。集中竞价模式是指电力大用户与发电企业在指定时间内通过交易平台申报电量和价格,根据买方、卖方申报价差空间由大到小排序成交;申报价差相同时,综合煤耗低的发电企业优先成交,经安全校核和交易中心确认后,由交易中心对外发布成交结果确定的直购电交易。
(七)交易组织。
2014年起,每年10月底,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确定并发布次年度直接交易总规模、双边协商交易电量规模和对应的协商直购利用小时数(协商直购利用小时=年度双边协商交易规模电量/符合条件的发电机组总容量)。
双边协商交易:11月20日前,发电企业按照不超过协商直购利用小时数与用户协商下年度直购电电量及价格,达成一致后在交易平台申报成交意向。11月30日前,电力调度机构完成安全校核。12月10日前,电力交易中心在交易平台发布可成交意向,并生成下年度直购电合同,各交易主体确认后于12月31日前完成合同签订盖章手续。
集中竞争交易:双边协商成交电量外的年度规模剩余电量按照月度开展集中竞争交易。由电力交易中心根据年度逐月供需形势制定初步方案,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批准后,由电力交易中心在每月20日前发布下一月度集中竞争电量规模、竞争直购利用小时数、发电企业申报电量上限、用户申报电量上限。
参与直接交易的用户用电需求、发电企业的发电能力与竞争电量规模应适度匹配。考虑电力系统运行需要和市场竞争程度,发电企业申报电量上限为竞争直购利用小时数的1.2~2倍与该企业装机容量的乘积,具体倍率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依据市场情况确定;单个电力用户申报电量上限不超过该期竞争交易规模的10%。
2014年下半年,集中竞争按照“季度组织、月度竞争”的方式开展。
(八)交易执行。
用户侧:用户直购电量优先成交,其中集中竞争电量优先于双边协商电量成交。
2014年至2015年,月度交割电量按照现有实施细则执行。2016年起,月度交割电量以竞争电量和合同分月电量之和为基础计算,用户月度实际用电量超过竞争电量与合同分月电量之和的部分按目录电价结算。
上网侧:2014年至2015年,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电量优先上网,按照全年进度控制,并在年度上网电量中体现。2016年起调度机构根据直接交易月度电量、节能发电调控目标制定发电计划并执行,发电企业直购电量优先上网。交易中心定期通报直接交易电量完成情况。
(九)应急调控。
市场供需形势短期出现剧烈波动影响交易执行时,或市场主体滥用市场力、串谋及其他严重违约、不能履约等情况导致市场秩序受到严重扰乱时,或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认为有必要时,电力交易中心根据授权进行应急调控。
当交易无法正常开展时,电力交易中心应及时通知市场主体推迟、暂停、恢复交易,并将有关情况报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应急调控措施主要有价格管制和交易管制,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限价管制、交易时间调整、交易暂停、市场份额调整、市场中止。电力交易中心实施应急调控时,应及时公告调控原因、范围、持续时间,并做好记录和备案。
四、其他
(一)本方案作为《广东省电力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扩大试点工作方案》(粤经信电力〔2013〕355号)(以下简称“2013年工作方案”)的扩展和补充,沿用2013年工作方案的工作机制和职能分工,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广东大用户直接交易扩大试点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配合开展工作。原省物价局职能由省发展改革委承担。
(二)2013年工作方案、实施细则与本方案不符的,以本方案为准。
(三)执行过程中,国家对大用户直接交易相关政策有调整的,按最新政策执行。
(四)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