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和《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发放工作指南》(工信厅无〔2017〕109号),为做好我省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相关工作,通告如下: 

  一、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权限 

  (一)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做好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规定由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的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具体包括:800MHz集群系统(发放许可前须报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局批准)、230MHz无线数据系统(跨市组网)、1.4G宽带数字集群专网系统、1.8G频段无线接入系统、150MHz 和400MHz频段专用对讲机系统(跨市组网)、微波通信系统(3400-7125MHz频段除外)、短波通信系统(15瓦以下)、民用雷达通信系统、视频传输系统等用频;水上无线电专用频率(会同相关主管部门);以及其它通信范围仅限本省,且国家已完成规划,并不需要与空间业务进行协调的地面业务用频(公众移动通信使用频率除外)。 

  (二)各地级以上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做好辖区范围内,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委托的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事项。具体包括:230MHz无线数据系统(本市组网)、150MHz和 400MHz频段专用对讲机系统(本市组网)。 

  二、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申办 

  (一)新申办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除业余无线电台、公众对讲机、制式无线电台使用的频率;以及国际安全与遇险系统,用于航空、水上移动业务和无线电导航业务的国际固定频率;还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的频率之外,其它用频须在使用前按照本通告规定的许可权限范围,向相应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频率使用许可。 

  (二)办理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续期。使用人原取得的使用许可已明确期限的,在期限届满30个工作日前按照本通告规定的许可权限,向相应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续期申请。使用人原取得的使用许可未明确期限的,按照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期限不得超过10年规定,视同该许可期限为10年执行,如无线电频率使用时间已超过10年并且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本通告规定的许可权限,向相应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续期申请。 

  (三)办理渠道。通过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众网网上办事渠道提交申请材料,申办详细要求请参阅网上办事-办事指南-无线电频率指配审批的具体内容。 

  三、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的发放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无线电频率的法定凭证。新办和续办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无线电管理机构对使用无线电频率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颁发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对于临时使用无线电频率、试验使用无线电频率和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确定的其他情形,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颁发无线电频率使用批准文件。无线电频率使用批准文件与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具有同等效力。 

  四、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2018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