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印发《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无线电发射设备
销售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
粤经信规字〔2018〕5号
来源:法规处发布时间: 2018-08-09 15:54:00

各地级以上市无线电行政管理机构: 

  现将《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迳向我委反映。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2018年8月6日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促进无线电发射设备市场的健康发展,保障无线电频谱资源的有效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销售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目录的设备的,应按照本办法办理销售备案。 

  第三条 各地级以上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委托,具体负责辖区内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的日常管理。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全省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 

  第四条 办理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的(以下简称备案人),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登记表》(纸质原件及电子版盖章扫描件); 

  (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电子版扫描件); 

  (三)相关无线电发射设备图片(电子版)。 

  第五条 备案人在每次新增加销售设备型号时,应当自该型号设备销售之日起30日内将销售备案信息向其工商营业执照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销售备案,并对备案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通过互联网电子商务平台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应当向电子商务经营者营业执照所在地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销售备案。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核实并登记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基本身份信息,建立销售档案,配合无线电管理机构的销售备案工作。 

  第六条 备案人可通过网上办事窗口提出备案申请。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材料5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符合备案范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备案材料并反馈完成备案的回执信息,备案信息同时在网上办事窗口进行公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告知备案人并说明理由;材料不齐或者不符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备案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七条 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的有效期依该设备所取得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有效期而定;备案人在有效期内变更相关信息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备案机关履行备案(变更)手续;销售者备案有效期内需要终止销售的,应当在销售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机关履行备案(注销)手续。 

  第八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组织做好全省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的监督检查工作。各地级以上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定期对辖区内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按年度(每年12月31日前)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报送监督检查报告。 

  第九条 全省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接到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举报违法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行为后,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线电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一)备案材料虚假; 

  (二)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或企业法人已办理注销登记; 

  (三)备案人主动提出取消备案; 

  (四)依法应当取消备案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备案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销售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及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表: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