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我省工业绿色发展,推动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建立科学规范的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制度,我厅起草了《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系统政策解读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粤办函〔2018〕360号)有关要求,就文件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文件背景
为做好环境保护税征收工作,2018年3月,财政部、税务总局、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环境保护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3号),明确规定“纳税人对应税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的,应当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评价管理规范”。2018年5月,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布《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要求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在上述背景下,我厅启动《细则》编制工作。
二、主要依据
(一)《财政部、税务总局、生态环境部关于环境保护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3号)“纳税人对应税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的,应当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评价管理规范”。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26号)第二十三条:“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工作,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三、主要内容
《细则》对工业和信息化部《办法》进行了细化完善,共26条,分总则、评价机构管理、评价程序、监督管理、附则五章。
(一)关于“总则”
本章共六条,主要是对评价管理的目的意见、适用范围、概念、评价原则、管理权限和评价结果运用进行了规定。其主要条款基本沿用国家《办法》“总则”有关表述,结合我省实际对个别表述进行了修改。
(二)关于“评价机构管理”
本章共六条,主要是对推荐的评价机构的评价依据、条件、申报、发布,以及评价报告、收费要求等进行了规定。
第八条根据国家《办法》第十一条中关于“业务经验”及“专职人员”的规定,细化“独立法人”要求,增加了注册资本、业务情况、职称要求和优先推荐等条件。
第九、十条根据国家《办法》第十二条要求,细化了评价机构申报及发布程序要求。
(三)关于“评价程序”
本章共七条,主要是对企业选择评价机构、评价材料、评价内容、评价报告要求,以及完成评价后评价机构和地市主管部门报送材料要求等进行了规定。
第十三条根据国家《办法》第十五条,增加了“自主选择评价机构”的内容。
第十九条根据国家《办法》第二十五条,对地级以上市汇总季度及年度评价开展情况进行了细化。
(四)关于“监督管理”
本章共五条,主要是对监督管理权限、推荐评价机构退出机制、公众监督、处罚进行了规定。
第二十条根据国家《办法》第二十三条,明确县级以上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评价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五)关于“附则”
本章共二条,主要对《细则》解释单位及开始施行时间、有效期进行了规定。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的实施细则》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