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企业: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4部门联合发布了《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 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汽车产品生产者责任延伸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节函〔2021〕129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开展汽车产品生产者责任延伸试点提出了具体要求。请各地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通知》要求组织本地区的有关企业申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企业按自愿和属地管理原则,按照《通知》要求编制本企业试点实施方案,并向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中央企业直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报并抄送我厅。有关书面申报材料须加盖企业公章(一式三份),并提供盖章扫描电子版光盘。

  二、推荐程序

  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通知》要求,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把关,于8月13日前将企业申报材料报我厅(工业节能与综合利用处)。我厅将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择优向国家推荐。

  

  附件:关于印发汽车产品生产者责任延伸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1年7月3日

  (联系人:陈仨珂,电话:020-83135807)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 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汽车产品生产者责任延伸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节函〔2021〕129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