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委)、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深汕特别合作区国家税务局,横琴新区地方税务局,佛山市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财税局,省内各直属海关,省直有关单位,有关社会组织:
为保证职能转移后承接主体开展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下称技术中心)认定工作的质量和绩效,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会同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起草了《关于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职能转移的监管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反映。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税局
广东省地税局 海关总署广东分署
2015年3月17日
关于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职能转移的监管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职能转移后承接主体开展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下称技术中心)认定工作的质量和绩效,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粤府令第169号)和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下称省编办)《印发政府向社会转移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粤机编〔2012〕2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术中心认定职能转移的监管评估应当坚持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
第三条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是监管主体,负责对承接主体开展的技术中心认定工作进行监管。
承接主体应当按照《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关于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组织开展技术中心认定和管理工作,并配合监管主体的监管。
第四条 监管内容:
(一)承接主体的合法性。职能转移期间,承接主体是否符合省编办审定的《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职能转移方案》规定的承接主体资格。
(二)承接主体依法开展技术中心认定工作情况。包括是否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关于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开展技术中心认定、评价等工作。
(三)承接主体建立技术中心认定工作机制情况。包括技术中心认定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情况,是否履行《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职能转移协议书》,建立健全有关管理制度,科学规范、公平公正地开展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对工作中知悉的申报企业相关商业信息保密,妥善保管企业提交的认定、评价资料,及时制修订技术中心认定的评价指标体系等,完善涉及技术中心的举报和投诉处理的工作机制等。
(四)承接主体及其从业人员的廉洁自律情况。包括制定防止弄虚作假、滥用权力、以权谋私、违规收费等行为的行业自律管理制度,以及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
第五条 承接主体不得将承接事项委托给第三方,应如实及时向监管主体报告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开展情况,并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自觉配合监督检查工作开展,提供相关文件、数据和资料。
第六条 监管主体在监管中发现问题的,应及时向承接主体提出改进建议,并督促其限期整改。
第七条 本办法所指的承接主体是根据《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职能转移方案》的转移程序择优选择,并签订《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职能转移协议书》的社会主体。
第八条 (一)协议执行期满或提前解除、终止后,承接主体应将承接事项有关的档案资料、信息数据等交回监管主体。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