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经 济 贸 易 委 员 会 文 件
粤经贸军工〔2005〕576号
关于切实做好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贸工局),民爆器材生产、经营企业:
进入6月份以来,全国其它兄弟省份连续发生了几起民爆器材生产过程及贮存过程的爆炸事故,暴露出一些企业在安全生产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及“三违”现象,国防科工委也分别进行了通报(见附件)。下半年民爆器材的生产进入黄金时期,为确保企业安全生产,国防科工委下发了《关于切实做好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委爆字〔2005〕48号),省安委会最近发出《关于开展“百日安全无事故”活动的紧急通知》(粤安办〔2005〕76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重申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各地经贸主管部门应督促爆破器材经营企业建立健全民用爆破器材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防范措施与管理责任,确保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储存等全过程的安全。
二、加强民用爆破器材储存的监督管理。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和使用民用爆破器材的单位,要按照《安全生产法》、《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WJ9048—2005)和其他有关法规及行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岗位责任制,尤其要建立健全单位负责人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加大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储存的监督监察力度,狠抓储存管理责任的落实。对责任不落实造成民用爆破器材丢失、被盗或发生爆炸事故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三、各生产企业应认真处理好生产安全与经济效益的关系。在市场需求与计划、计划与合同发生矛盾时,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生产计划,均衡组织生产,确保生产安全。本年度完成生产计划的企业不再增补生产计划。
四、加强对废民用爆破器材及新产品的管理。化学性质不稳定的废民用爆破器材或未进行相容性试验的新产品应单独存放,严禁和常规产品同库存放。严禁将烟花爆竹及其原材料黑火药等存放入民用爆破器材仓库。各单位已经在库房内存放的废民用爆破器材或未经检查的回收民爆器材应尽快组织妥善处理。并将有关情况(见附表)报当地地级以上经贸主管部门及我委军工处。
附件:1.关于山西江阳兴安民爆器材有限公司TNT周转库爆炸事故的通报
2.关于安徽雷鸣科化股份有限公司爆炸事故的通报
3.关于民爆器材仓库存放废民爆器材及回收民爆器材情况表
二OO五年八月一日
附件1:
TNT 周转库爆炸事故的通报
(委爆函〔2005〕31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节及计划单列市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各军工集团公司:
一、请各地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及军工集团公司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及行业有关规定和企业安全制度,对生产的不合格品或性质及质量情况不明的爆炸品,及时进行处理或组织销毁,不得放入成品库存放;特别是罚没收缴的爆炸品不得与成品同库存放;要从技术上、管理上、制度上查找薄弱环节,特别要加强防火、防雷、防爆措施,防止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二、目前正逢盛夏,部分地区气候炎热,一些地区连降暴雨,自然条件恶劣,增加了不安全因素,加重了安全生产管理任务。各地要智促企业做好防暑降温和防止洪涝灾害的各项应急措施,特别是民爆生产企业厂区、总库和经营企业库房大多位于山区,要切实加强安全防护和防范危险能力,加强对危险区和危险点的巡回检查确保安全度汛。
三、各地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及军工集团公司要切实负起责任,督促企业加强管理,凡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生产线和库房一律停产整顿,并经有关部门组织专家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和使用。
请各地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及军工集团公司及时将此文转发各有关企业,并加强监管力度,督促企业按要求认真抓好落实。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民爆器材监督管理局
二00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附件2:
关于安徽雷鸣科化股份有限公司爆炸事故的通报
(委爆字〔2005〕4 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
1、各地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全国民爆行业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在“全国安全生产月”期间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检查的重点是辖区内所有民爆器材生产流通企事业单位(包括民爆科研及检测单位)安全责任制度是否落实,安全措施是否到位,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置预案是否建立和完善,特别是安全评价、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是否整改,以及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纪要落实,要本着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通过安全大检查,督促民爆生产流通企业强化管理,落实责任。
2、现在正值高温和汛期季节,气候因素易对安全生产会造成很大的影响,要督促企业加强生产管理,均衡组织生产。要针对本地特点,利用高温和汛期停产期间,加强设备检修,组织职工学习培训,不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综合素质。
请各地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将本通报迅速传达到辖区内各民爆器材生产流通企业,并督促企业认真贯彻执行。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民爆器材监督管理局
二〇〇五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