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OO五年民爆行业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纪要
来源:发布时间: 2005-07-06 17:37:30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办公厅文件

委办爆〔200586

                                     

关于印发2005年民爆行业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

为加强民爆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现将《2005年民爆行业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转发本地区民爆器材企事业单位,按照会议提出的各项措施,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2005年民爆行业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纪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办公厅

OO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二○○五年民爆行业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纪要

 

200552324日,全国民爆行业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科研机构、大学、安全评价机构、质检机构、设计单位、国防科工委民爆器材服务中心、中国爆破器材行业协会及有关企业代表130人出席了会议。张广钦副主任出席并作了重要讲话,张嘉浩局长通报了当前安全生产形势,并对今年下半年安全生产管理的重点工作进行了部署。会议请今年发生爆炸事故的四家企业就事故情况和原因进行了分析。

会议就当前民爆行业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进行了分析和讨论,重点分析了近期民爆企业发生爆炸事故的原因和教训,以及企业在技术、设备、设施和管理上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改进措施,并达成以下共识:

一、 为做好民爆行业安全生产工作,需要进一步强化各级民爆行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责;明确科研院所、工程设计单位、安全评价机构等单位在实施项目和开展评价等活动中应承担的责任;强调企业安全主体的意识和地位。要求各单位按照职责,切实承担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

国防科工委作为国家民爆行业管理部门,应负责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规划制订工作,负责规章、技术标准的制定工作,负责各地安全生产督察工作和有关行政许可审批工作等。

各地民爆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规划的落实工作,负责督促本地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条件的完善,以及对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对生产条件进行考核、鉴定和验收工作,负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受理、考核工作,按国家和地方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负责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和整改验收工作。

企业是安全生产主体,是安全生产最终责任者,搞好安全生产是企业的责任和本职工作。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的各项法规和制度,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企业应加大人才培训力度,坚持岗前培训制度,做到持证上岗,提高企业综合素质。

科研院所等技术转让单位,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安全评价机构等单位,均应对其有关行为承担其相应的责任。

二、 有关单位在以下管理方面应进一步改进和加强:

1、各级民爆行业管理部门要规范和加强企业工程项目的考核、论证和验收工作,专家组应对项目的安全状况提出意见并承担其相应的责任。

2、对安全评价和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各地民爆行业管理部门必须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到位,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问题严重且威胁安全生产的生产线或贮存设施,必须停工停业,待彻底整改并通过当地民爆行业管理部门组织的专家验收后,方可恢复生产或使用。

3、推广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应充分考虑生产企业在技术管理力量上的承受能力。缺乏化工、火炸药和计算机等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技术力量较弱的企业,在采用新技术前,应配备与采用技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并掌握相关技术知识。企业要对有关管理和技术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提高企业对新技术的消化吸收能力。各级民爆行业管理部门应严格把关,对在管理、安全、技术人才方面达不到要求的,不得组织验收。

4、各民爆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下达的计划组织均衡生产,不得超能力、突击生产。

5、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业,必须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整改。恢复生产前对现场条件重新进行安全评价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考核,安全生产条件应达到安全级,存在的安全问题必须彻底整改。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14条规定,为加强安全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今后凡因责任原因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时间不少于3个月。重新进行的安全评价报告应向本地区民爆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并经本地区民爆行业管理部门组织专家验收后,方可复产。

凡因责任原因造成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时间不少于6个月,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重新进行的安全评价报告应向本地区和国家民爆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并经国家民爆行业管理部门组织专家验收后,方可复产。

6、安全评价报告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安全评价机构对评价结论承担责任。

7、以手工操作为主的危险操作工序或生产线严禁以下时间段组织生产:火工品危险生产岗位在当日22时至次日6时之间不得生产;以人工操作为主,间断或半自动生产方式的炸药及制品生产线,零时至6时之间不得开工生产。

8、遇到暴雨、强雷电、冰雹、大雾、大风、暴雪等恶劣天气,企业不得组织民爆器材生产、装卸、运输活动。

 9、企业在改组、改制、管理层人员调整时,主要负责人和负责生产安全管理的负责人,必须经行业培训,取得资质后方可任职。

三、 民爆行业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改善必须紧紧依靠科技进步,提高本质安全水平,必须坚定不移地*走连续化、自动化生产的道路。企业在安全、技术改造及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中,应加强以下安全技术措施:

1 民爆工程项目必须符合《民用爆破器材工厂安全设计规范》的要求,并通过技术措施和合理布局,尽量减少工房内人员数量。凡采用人员密集方式进行装药包装操作工序,应与其它工序之间采取必要的可靠安全防护措施。企业不得擅自减少涉及安全、环保、工业卫生等方面必要的设施、设备。涉及安全的关键生产设备除进行安全评价外,还要通过鉴定,方能在生产线上使用。

2 工程项目竣工后,应根据施工、安装的实际情况,由设计单位完成竣工图纸(也可由企业自己或施工单位绘制竣工图,由设计单位备案确认),由企业和设计单位存档备查。企业和施工单位应向设计单位提供所有安装修改资料,设计单位应为设计承担责任。

3 采用胶乳和粉乳联建的乳化炸药生产线,在产品进行切换生产时,必须彻底清理车间内存放的前一产品和废药;必须对生产设备进行认真清理,确定已不存有残药,不会对后续生产构成隐患后,方可进行另一种产品的生产。在未清理彻底前,不得组织另一产品的生产活动。

4 凡关键设备发生故障后,必须全线停产,在排除设备故障前应疏散无关人员,认真清理余药。故障排除并确认能够保障安全后,再恢复全线生产,严禁边生产边排除故障。

5 逐步淘汰落后的乳化炸药生产工艺和设备,尽快淘汰落后的长时间、大药量静态凉药方式。

6 乳化器、螺杆泵和敏化机等设备必须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避免发生爆炸后伤及现场人员,防止工序间的相互传爆。

7 乳化炸药、膨化硝铵炸药、改性铵油炸药等新型炸药,无论采取何种生产方式,除采取可靠防止传爆、殉爆以及与生产线自动化相适应的安全措施外,必须对主要危险岗位和关键设备的运行情况设置电子监视器。有关生产运行记录信息需保留一周以上时间。

8 在雷管生产中,应严格控制各道危险工序危险品的存量,暴露在作业人员面前的雷管应尽量减少,其余雷管或危险品应存于防爆装置内;工序间传送人员手提传送雷管量应尽量减少,行走路线应有利于防止殉爆。

9 雷管装填和装配工位抗爆装甲或防护装置的钢板强度、安装联结方式应确保安全;采用连续传送装置的,应有可靠防殉爆措施。

四、 新建生产线投产验收时,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按照以上要求进行验收;对于已建生产线,企业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认真进行一次评估,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进行整顿,合格后方可继续生产。各地民爆行业管理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

五、 国防科工委应协调和促进《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尽快出台;加快修订《民用爆破器材工程建设安全设计规范》;应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技术改造和工程项目的验收工作,尽快制订统一的验收技术标准;应加强行业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全行业人员素质。

会议认为,每个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虽各有不同,但都可以找到责任制不落实、管理不严、违规操作等造成事故发生或扩大的因素。因此,各级管理部门和作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企业必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吸取事故中血的教训,并将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确保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