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以下简称《条例》)已经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将于201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贯彻落实好《条例》,根据省安委办《关于学习贯彻〈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的通知》(粤安办〔2013〕109号)的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学习贯彻《条例》重要性的认识
《条例》的进一步修订完善是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精神,总结我省近年来安全生产工作的经验做法,创新和完善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重大举措,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强化安全生产管理的坚强决心。是我省面对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特别是在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继续把安全生产工作推向深入的具体措施。各地主管部门和各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对此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并有足够的认识,扎扎实实做好《条例》的学习宣贯工作。
二、组织属地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参加学习宣贯活动
各地主管部门要做好辖区内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学习宣贯《条例》活动的组织工作,认真参加属地开展的《条例》学习教育培训、专题宣讲、知识竞赛等活动,使安全监管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主要领导、安全管理人员和广大从业人员全面掌握《条例》的相关规定要求。
三、思考并制定本地区配套政策制度
各地主管部门要通过学习宣贯活动,充分领会《条例》对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所赋予的安全生产责任,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思考进一步加强民爆物品安全监管、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新思路新方法新举措,制定并不断完善本地区配套政策制度。
四、以宣传贯彻《条例》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并将学习宣贯情况纳入年度考核
通过学习宣贯,使监管工作人员和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领导干部能够准确把握《条例》的内容,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熟悉掌握《条例》全部内容,员工了解《条例》的主要内容。各地主管部门要督促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按《条例》的要求,补充建立、健全完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自身安全生产管理,加大安全生产投入,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和完善安全措施,打好安全基础,消除事故隐患,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整体水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一般事故发生,实现全省民爆物品行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健康发展。同时,各地主管部门要注意及时收集总结学习贯彻落实《条例》的做法和经验,将其纳入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的内容,迎接各级安委会的考核。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2013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