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我省民爆物品销售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发布时间: 2007-04-26 14:39:31

 广 东 省 经 济 贸 易 委 员 会 文 件

 

 

 

粤经贸军工〔2007348


关于加强我省民爆物品销售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贸工局),省直有关单位: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管理办法》已经于去年91日正式实施。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民爆物品销售许可的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坚持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的原则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是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依法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行政许可凭证。各地经贸部门应严把准入条件,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规模经营、确保安全的原则,依据《关于印发广东省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粤经贸军工〔2006704号)的要求:到2007年底,全省销售企业减少三分之一;到2010年底,销售企业减少一半左右。原则上不再新增加民爆物品销售企业。原则上不再受理20042006年工业炸药年均销售量300吨以下的销售企业单独提起的新建、改建、扩建申请。

各市、县经贸部门要结合企业整合整改,认真协助做好民爆物品销售许可的受理、审查工作。

二、申领办理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应注意事项

(一)申请办理时限:已经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活动的企业必须于2007831日前申请办理由国防科工委统一印制的《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2007831前未申请办理国防科工委统一印制的《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企业,凭省经贸委印制的《广东省民用爆破器材销售许可证》可以从事销售活动至2007831止。

(二)安全评价等级:根据“安全评价达到安全级标准”的规定,200591以后的安全评价,安全评价达到“安全级”且2006年“四超”安全检查为“安全1级”;或者2006年“四超”安全检查后通过整改重新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达到“安全级”。

(三)销售品种:申请销售的品种应按国防科工委、公安部联合制订公布的《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中的名称填报,非常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应注明具体名称。

(四)贮存条件:所有申请品种须具备相应的贮存条件,贮存民用爆炸物品应按《民用爆炸物品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98)的相关要求进行贮存。民用爆炸物品仓库应注明仓库数量、总面积、核定库容量、库区地址以及每个仓库的仓库名称、核定容量、仓库所在库区地址。

(五)其他事项:已经我委(省国防科工办)批准的新建、改建、扩建仓库项目,应自批准之日1年内提出民爆物品销售许可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收回批准文件。

三、对暂时不具备申领条件企业的处理办法

(一)20042007年年均销售工业炸药量在300吨以上,目前安全评价达到达标级的,可在2007 8月31日前通过整改或整合达到申请条件,重新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达到“安全级”后申请办理《民爆物品销售许可证》。

(二)20042007年年均销售工业炸药量未达到300吨的,目前安全评价等级为安全级的,应与其它民爆生产、销售企业整合、重组达到规定条件后申请办理《民爆物品销售许可证》。

(三)20042007年年均销售工业炸药量未达到300吨的,目前安全评价等级达不到安全级的,不鼓励其单独进行整改,应与其它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整合重组。

四、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申请和受理程序

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企业,应当将《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申请审批表》(一式五份)、注册资金证明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和本通知规定的材料,经企业及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所在地县、市经贸部门分别加具意见后,向我委(省国防科工办)申请办理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OO七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