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民爆销售企业开展自查自改的通知
来源:发布时间: 2007-06-27 15:52:40

 

关于组织民爆销售企业开展自查自改的通知

粤经贸军工〔2007570

 

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贸工局):

现将省安委会《关于印发重点行业与领域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安办明电200731号)中关于民爆器材销售企业自查自改的内容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检查方法〉的通知》(科工爆〔2007481号)(销售企业部分)要求,督促民爆销售企业进行自查自改。各地要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及时消除事故隐患。请7月底前将排查治理情况及时上报我委军工处,我委将在89月组织全面督查,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附件:《关于印发〈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检查方法〉的通知》(科工爆〔2007481号)(销售企业部分)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OO七年六月十八日

 

关于金属非金属矿山、冶金、有色、化工、烟花爆竹、

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等工矿商贸企业

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的指导意见

 

为促进重点行业和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切实做好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工作,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16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冶金、有色、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等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的指导意见》(安委办明电〔2007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金属非金属矿山、冶金、有色、化工、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机械制造、商贸、纺织、烟草等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各类工矿商贸企业自查自改的共同内容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及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各职能机构、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书有关要求的情况。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情况;技术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作业规程建立、执行情况;隐患排查整改、重大危险源监控、作业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情况;外来施工队伍(承包商)资质审查和安全监管情况等。

(三)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风险抵押金缴纳、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等情况;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依法履行安全“三同时”制度情况。

(四)安全培训教育情况。企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教育制度、保证经费情况;企业全员(包括农民工)培训教育及考核情况;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五)应急管理情况。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相关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协议情况;应急救援物资、设备配备及维护情况;应急救援预案制订、演练备案及告知相关单位情况。

(六)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情况。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落实监控管理措施;按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情况。

(七)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情况。事故报告制度建立情况;已发生的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要求,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和落实整改情况。

二、各类工矿商贸企业根据本行业特点自查自改的重点内容

(六)民爆器材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

1. 企业基础管理和基层现场管理工作达标情况。按照《 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检查方法一检查表》的检查合格情况。

2. 2006 年以“四超”专项整治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大检查查出的安全隐患及存在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安全评价报告中指出的需要整改的事项落实情况。

3. 民爆仓库中危险物品存放情况。按照《 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 的要求,清理危险品存放情况;不同品种同库存放时,应按《危险品同库存放表》进行存放;废品、回收产品不应与成品同库存放;监管和巡回检查制度的落实情况。

4. 企业外部安全距离是否符合规范要求。企业工、库房定员、定量标识及控制落实情况;生产线电气设备接地和工房防雷设施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