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广东省已获得民用爆炸物品

生产、销售许可企业的通知

粤经贸民爆〔2008322

 

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贸工局)、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有关单位:

  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防科工委《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要求,经民爆物品生产企业申请,我委(办)审查,国防科工委许可,截止331,我省共有6家民爆物品生产企业(见附表1)取得生产许可。经民爆物品销售企业申请,各地市、县经贸部门加具意见和我委(办)审查许可,截止331,我省共有24家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见附表2)获得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

  未获得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活动。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