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08年度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
来源:发布时间: 2009-02-09 11:27:36

 

关于开展2008年度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

粤经贸民爆〔200990

 

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贸工局),各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开展对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的年检工作。现将年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已经领取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或原国防科工委)颁发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且生产作业现场在广东省境内的民爆物品生产企业;

已经领取由广东省经贸委颁发的《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民爆物品销售企业。

  二、年检时间

  200931331

  三、应提交的材料

   (一)民爆物品生产企业应提交的材料。

  1.《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年检表》(见附件1,一式5份);

  2.经地(市)级、县级经贸部门审查盖章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年检表》(见附件2,一式5份);

  3 2008年民爆物品专用设备备案、销售备案情况表(见附件34);

  420084月至20093月期间,各级经贸部门开展安全检查和企业自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的整改情况(见附件5);

    5.企业当前状况与初次申请许可时发生了变化的,应提交企业当前状况能够符合《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六条、《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应当具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二)民爆物品销售企业应提交的材料。

   1.经地(市)级经贸部门审查盖章的《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年检表》(见附件6,一式3份);

  220084月至20093月期间,各级经贸部门开展安全检查和企业自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的整改情况(见附件5);

  32008年度民爆物品销售备案情况表(见附件4);

  4.企业当前状况与初次申请许可时发生了变化的,应提交企业当前状况能够符合《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应当具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四、工作要求

  (一)各经贸部门要对年检工作高度重视,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把关,做好安全生产许可、销售许可年检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凡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坚决不予上报。

  (二)各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接此通知后,要立即行动起来,认真准备,把年检工作与企业的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民爆物品网上销售备案、设备备案、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结合起来,坚决杜绝“四超”现象,对年检中发现的问题,各企业要严格按照有关规章制度的要求,迅速加以整改。

  (三)企业如不能按时出具有关的年检材料,必须向所在地市经贸部门提交说明报告,经地市经贸部门对情况进行核实确认同意并加具意见后,随年检材料一起上报。

  (四)在审查和上报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报我委。

  

  附件:1.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年检表

        2.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年检表

        3. 民爆物品行业专用设备备案情况表

     4. 2008年民爆物品销售备案情况表

     5. 2008年度安全隐患整改落实情况表

     6.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年检表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九年二月四日

(联系人:盛明杰;联系电话:020-831334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