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民用爆炸物品
专用生产设备目录》的通知
粤经贸民爆〔2009〕890号
各民爆物品生产、科研单位:
现将工业和信息化部安全生产司《关于发布〈民用爆炸物品专用生产设备目录〉的通知》(工信安函〔2009〕15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自通知发布之日起,新审批的民爆建设项目所用专用生产设备应选择列入本次目录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生产设备,不得擅自变更目录中专用生产设备的工艺参数。新建设项目所用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生产设备不在本次目录之内的,不予组织验收。
二、已经建设完成验收的企业,不得擅自变更验收时确定的工艺技术参数。所用民用爆炸物品专用生产设备不在本次目录的应制定措施计划,尽快完成相应的专用生产设备更换。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九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