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备案工作的通知
粤经信民爆函〔2012〕395号
来源:民用爆炸物品监管处发布时间: 2012-02-16 10:45:00

各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粤安监〔2010〕11号)和《关于深入贯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安办〔2011〕22号)的要求,有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在2012年完成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评审和备案工作。为了更好推进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切实推进预案评审和备案工作

  民爆物品生产销售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工作起步较早,经过几年来的不断完善,具有了较好的基础。但也应当看到,民爆物品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开展还不均衡,有的应急预案的完整性、针对性、科学性、实用性还不强,特别是按照有关要求开展评审和备案工作的单位还不多。因此,要求各民爆物品生产销售单位高度重视应急预案的评审和备案工作,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全力推进民爆物品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进一步完善。

  二、明确要求,加快落实预案评审和备案工作

  民爆物品生产销售单位要明确要求,厘清思路,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9002-2006)和《关于印发〈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编制导则〉的通知》(工信部安〔2010〕493号)的规定,结合企业生产安全实际,全面开展危险性分析,确定关键要素和一般要素,认真编制安全生产事故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按照《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安监总厅应急〔2009〕73号)、《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粤安监〔2010〕11号)和《关于深入贯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安办〔2011〕22号)的要求,聘请有关专家做好预案评审工作,在按照专家意见完成对应急预案修订完善后,向属地地级以上市民爆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备案登记。

  三、自我完善,对接融合属地综合监管

  各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要认真遵守应急管理所遵循的“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高度重视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与当地政府综合应急预案的对接融合问题,应在预案编制、评审和备案工作中接受当地安全监管部门的指导和协调,充分发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在部门协作、资源共享、联动协调方面的优势,形成指挥统一、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四、有关具体事项

  (一)评审专家要求:根据《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粤安监〔2010〕11号)和《关于深入贯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安办〔2011〕22号)的相关要求,结合民爆物品生产销售单位的实际情况,要求每个企业邀请5名具有广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专家资质的评审专家组成评审小组,采取会议评审方式进行评审。评审小组中有民爆物品行业从业经历的3名(参见附件1),从事综合安全监管的专家不少于1名(请当地安监部门推荐)。

  (二)备案资料及程序要求:为有利于民爆物品行业生产销售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的属地化建设,备案资料的完整性应符合属地安监部门的要求。报当地地级以上市民爆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备案的资料(含电子版内容)和程序参见附件2。

  (三)时间要求:与许可证年检时间同步,原则上在2012年3月底前完成。各民爆物品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在提交许可证年检资料时必须同时提供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准予备案的登记表和应急预案电子版。

  

  附件:1. 民爆物品行业从业人员获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专家资质人员名单

      (部分)

      2. 评审和备案的资料及程序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联系人:孙英祥 电话:020-83135835 传真:020-831332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