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安全监管局: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粤安监〔201011号)和《关于深入贯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安办〔201122号)有关要求,为有效推进我省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此项工作的完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密切配合,共同推动民爆物品企业预案评审备案工作

  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以下简称民爆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备案工作,由各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各地安全监管局指导、配合,共同推进

  各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积极督促辖区内民爆企业法人单位,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9002-2006)和《关于印发〈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编制导则〉的通知》(工信部安〔2010493号)的规定,结合企业生产安全实际,全面进行危险性分析,确定关键要素和一般要素,认真编制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按要求开展预案评审、备案工作。

  各地安全监管局要认真履行综合监管职责,指导属地民爆企业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写、评审和备案工作;特别是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形式要求、与当地政府级应急救援预案的衔接等方面予以重点指导。

  二、高度负责,积极推进预案评审备案工作

  按照《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粤安监〔201011号)和《关于深入贯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安办〔201122号)的相关要求,结合民爆物品行业的实际情况,每个民爆企业预案评审小组应由5名具有广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专家资质的评审专家组成,其中有民爆物品行业从业经历的3名,从事综合安全监管的专家应不少于1名,以会议评审方式进行评审。各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也应认真督促辖区内民爆企业高度重视预案评审备案工作,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在本企业许可证2012年年检前,完成应急预案评审备案工作。

  三、注重实效,确保预案评审备案顺利进行

  根据有关要求,民爆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须报当地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抄送当地安全监管局。为有效推进民爆物品行业应急救援体系的属地化建设,民爆企业应急预案备案资料的完整性以符合属地安全监管局的要求为标准。请各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督促民爆企业将经过专家组评审、企业修订完善后的应急预案,在当地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后,分别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民爆处)和当地安全监管局。

  请各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安全监管局各司其责,密切配合,做好辖区内民爆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备案工作,共同推进我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体系建设。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