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佛山市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

  我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目前持有的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有效期将于今年陆续届满。根据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换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证对象

  具备《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七条所列条件,已经领取由我委颁发的《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且2013年有效期届满、继续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 

  二、申请时间  

  有关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当在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向我委提出换证申请。

  三、换证申请所需材料

  (一)《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提交的材料:

  1.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申请文件;

  2.《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申请审批表》(附表1,申请企业及其分公司各一式3份)

  3. 地(市)、县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主管部门意见;

  4. 可行性研究报告;

  5. 注册资金的验资证明文件;

  6.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提供复印件,需核对原件。按《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安全评价导则》(WJ/T9048-2010)规定,出具安评报告的安全评价机构应具有民爆物品甲级安全评价资质);

  7. 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仓库管理人员、销售人员、押运员、驾驶员)任职安全资格证书或专业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1.按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信安函201212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爆行业安全培训工作的通知》规定,负责人为销售企业(含销售分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经理等主要负责人及分管安全、经营、储运、保卫等与安全生产工作相关的其它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为销售企业(含销售分公司)的安全管理部门所有管理人员及安全管理兼职人员;2.业务人员中,仓库管理人员、驾驶员、押运员需取得相关部门的资格证书,其他业务人员没有专门单位发证的可由本企业自主培训发证。)

  8. 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档案文件;

  9.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爆炸品专用运输车辆材料:

  1.自有车辆运输民爆物品的企业提交: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企业和车辆危险货物第1类爆炸品或第1.1项、1.2项、1.3项、1.4项、1.5项、1.6项运输资质资料(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2.委托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提交:

  1)与换证后的许可证有效期同步的委托运输合同(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2)严格执行委托运输合同,全部使用受委托单位及有关车辆、人员进行民用爆炸物品运输的承诺书(原件);

  3)受委托运输企业所取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企业危险货物第1类爆炸品或第1.1项、1.2项、1.3项、1.4项、1.5项、1.6项运输资质资料(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4)具体负责承运的车辆所取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危险货物第1类爆炸品或第1.1项、1.2项、1.3项、1.4项、1.5项、1.6项运输资质资料(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5)具体负责承运的驾驶员、押运员所取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从业资格资料(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三)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销售许可有效期内,对各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其他安全监管部门开展安全检查和企业自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的整改情况;

  (五)销售场所和专用仓库的设计、结构和材料、安全距离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相关材料(提供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六)企业当前状况与上次申请许可时发生变化的,补充说明情况,并附变化后能符合销售许可条件的材料;已有批准文件,但新建、改扩建民用爆炸物品仓库尚未完成的,附情况说明;

  (七)企业人员名册及员工参加社会保险(工伤保险)的证明材料(原件);

  (八)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复印件);

  (九)企业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仓库情况表(附表2);

  (十一)2011年、2012年民用爆炸物品销售备案情况表(附表3);

  (十二)2011年、2012年安全隐患整改落实情况表(附表4);

  (十三)危险品运输车辆情况表(附表5);

  (十四)人员资格信息一览表(附表6)。

  上述复印件,需经属地经信部门核对原件并在复印件上加注已核对原件并签名或盖章。

  四、办理程序

  按省政府要求,结合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工作实际,这次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换领工作采取网上申办与纸质材料申办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网上申办

  具体程序另行通知。

  (二)纸质材料申办

  1.申请企业(含分公司)将申请材料及相关原件报送仓库所在县(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查;

  2.申请企业将经县(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查后的申请材料及相关原件报送所在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查;

  3.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查后将申请材料报送我委审批。

  五、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换领工作,认真履行审查职责,严格把关,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在审批表相应栏目中就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是否同意换证提出明确意见。

  (二)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要认真做好销售许可证换领的相关工作,确保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并按规定程序和要求报批。

  (三)在换领工作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我委(民用爆炸物品监管处)联系。

  

  附件:1.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申请审批表

     2.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仓库情况表

     32011年、2012年民爆物品销售备案情况表

     42011年、2012年安全隐患整改落实情况表

     5. 危险品运输车辆登记情况表

     6. 人员资格信息一览表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2013428

  (联系人:李春,电话:020-83133278,传真:020-831332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