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和《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8号)规定,我委依法受理江门市新安民爆物品有限公司变更《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申请,经审查,同意所申请变更事项,现予以通告。

  

  附件:《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变更情况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2014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