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和《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8号)规定,我委依法受理广州市和合民用爆破器材有限公司、清远市和联民爆器材有限公司、广东安粤民爆器材有限公司变更《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申请,经审查同意变更,现予以通告。

 

  附件:1.广州市和合民用爆破器材有限公司《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变更情况

     2.清远市和联民爆器材有限公司《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变更情况

     3.广东安粤民爆器材有限公司《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变更情况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2015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