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换领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通知
粤经信民爆函〔2016〕11号
来源:民用爆炸物品监管处发布时间: 2016-03-07 16:37:00

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 

  我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目前持有的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其有效期将于今年陆续届满。根据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换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证对象 

  具备《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七条所列条件,已经领取由我委颁发的《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且2016年有效期届满、继续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  

  二、申请时间   

  上述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当在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向我委提出换证申请。 

  三、 换证申请所需材料 

  (一)依据《实施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要求,应提交附件1所列申请材料。 

  (二)请准备上述申请材料电子版,登录我委行政许可网上办事大厅(网址http://bsxt.gdbs.gov.cn/OuterNetWeb/index/index?paraUnitCode=383)申请办理民爆物品销售许可换证,网上审批通过后提交纸质材料以备存档。 

  四、工作要求 

  (一)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要认真做好销售许可证换领的相关工作,确保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并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申报。 

  (二)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认真进行同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就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是否同意换证加具明确意见,逾期不加具意见视为同意换证。 

  (三)在换领工作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我委(民用爆炸物品监管处)联系。 

 

  附件:1.申请材料明细表 

     2.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申请审批表 

     3.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仓库情况表 

     4.人员资格信息一览表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2016年3月3日

  (联系人:李春,电话:020-83133278,传真:020-831358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