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和《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9号修订)规定,我委依法受理清远市和联民爆器材有限公司变更《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申请。经审查,同意所申请变更事项,现予以通告。
附件:清远市和联民爆器材有限公司《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变更情况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2016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