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佛山市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 

  为规范我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和销售行为,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加强我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管理工作,我委制订了《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的实施细则》,业经省法制办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2016年9月27日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管理,规范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和销售行为,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规程》、《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等,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必须依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和本细则规定取得《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方可销售民用爆炸物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可以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 

  第三条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是本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全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进行规划和监管;负责全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核、批准和《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颁发、年检及日常监管。 

  地级以上市、县(区)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协助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鼓励民用爆炸物品经营企业以市场为导向、安全服务用户为目标,发展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配送和爆破服务一体化经营模式。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五条 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符合本地区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规划的要求; 

  (三)符合规模经营和确保安全的要求,符合规模经营和确保安全的要求是指: 

  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企业(或分公司)在属地应具有不少于工业炸药和工业雷管2个品种的专用仓库,储存工业炸药能力不得小于5吨,单间工业炸药专用仓库不得小于2吨,且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必须具备连续使用三年以上的条件。 

  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企业(含分公司)应具有本企业(含分公司)单独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专用仓库,且不同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分公司不得同时使用同一间专用仓库存放民用爆炸物品。当专用仓库与其它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或分公司)的专用仓库同处一个仓库区的,必则有明确的管理主体,负责对库区实施统一管理。 

  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企业(含分公司),如需对销售出库的民用爆炸物品进行回收的,应具备单独存放的专用仓库。 

  (四)安全评价达到安全级标准。应由具备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评价资质的安评公司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范围必须涵盖仓库区范围内所有建筑物,评价不合格的和要求废弃处理的仓库不得用于存放民用爆炸物品; 

  (五)专用仓库的设计、结构和材料、安全距离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六)有相应资格的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押运员、驾驶员,以及符合规定的爆炸品专用运输车辆。持证人员持证人员未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七)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安全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危险点管理制度、危险品装卸管理制度、危险品运输管理制度、危险品库房管理制度、安全事故管理制度、事故报告和档案管理制度、安全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外来人员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等;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在本省申请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新领证和换证的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申请文件; 

  (二)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申请审批表; 

  (三)工商营业执照;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安评对象为整个仓库区,评价内容应包括库房结构、材料、安全距离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生产条件和人员资质、安全管理制度等; 

  (六)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仓库管理人员、销售人员、押运员、驾驶员)任职安全资格证书或专业培训合格证书; 

  (七)主要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安全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危险点管理制度、危险品装卸管理制度、危险品运输管理制度、危险品库房管理制度、安全事故管理制度、事故报告和档案管理制度、安全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外来人员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等; 

  (八)爆炸品专用运输车辆取得第1类爆炸品或1类1项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证明。 

  第七条 在本省申请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变更的企业,变更公司名称、注册地址、登记类型、加注分公司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申请文件; 

  (二)《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申请审批表》; 

  (三)工商营业执照; 

  (四)所加注分公司有独立使用的专用仓库,且专用仓库与分公司在同一县(市/区)的证明。 

  变更法定代表人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申请文件; 

  (二)《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申请审批表》; 

  (三)工商营业执照; 

  (四)新法定代表人任职安全资格证书或专业培训合格证书、公司任命文件或股东会决议等。 

  申请变更销售品种、储存能力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申请文件; 

  (二)《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申请审批表》; 

  (三)工商营业执照; 

  (四)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安评对象为整个仓库区,评价内容应包括库房结构、材料、安全距离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生产条件和人员资质、安全管理制度等; 

  (五)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仓库管理人员、销售人员、押运员、驾驶员)任职安全资格证书或专业培训合格证书; 

  (六)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档案文件; 

  (七)爆炸品专用运输车辆取得第1类爆炸品或1类1项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证明。 

  第八条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申报审批程序: 

  (一)申请和受理。申请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的企业,应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网上办事大厅上传本细则规定的相关材料并提交申请,或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民用爆炸物品监管处现场提交本细则规定的相关材料,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进行审批。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收件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完整性和合法合规性进行核查,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予受理,同时向申请企业出具收件证明和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企业并出具补正通知,逾期未出具补正通知的,视为受理;申请事项不属于职权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专家评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在审核中需依法进行专家评审(实地核查)时应告知申请企业,并在10个工作日完成专家评审(实地核查)。 

  (三)审批。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批,作出核发或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九条 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企业储存能力发生变化时,应书面报告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依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企业新改建民用爆炸物品储存仓库的,应符合广东省民爆行业总体规划布点,并提前书面报告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对企业的验收进行监督核查。完成验收后,企业应依照本细则第七条提出申请,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许可后才能投入使用; 

  (二)企业现有仓库外部安全距离发生变化,不能满足许可时核定存量要求的,应书面告知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并对仓库现状重新进行技术咨询和安评,按照咨询结论申请变更销售许可,在许可变更前由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按照咨询结论核定存量存放; 

  (三)企业存在安全隐患,由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尚未完成的,不予受理销售许可变更申请。 

  第十条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活动的,应当在届满前3个月内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提出换证申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应当在销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按照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和第六条规定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换发新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换发新证,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登记类型等内容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审核后换发新证;销售品种、储存能力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前30日内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提出变更申请。经审查,符合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办理变更手续;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换发新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不得超核定许可的品种销售民用爆炸物品,不得向无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的单位或个人销售民用爆炸物品。 

  第十二条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和销售网点,应当自民用爆炸物品买卖成交之日起3日内,将销售的品种、数量和购买单位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备案,并登录广东省民爆销售备案管理系统录入销售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提交《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年检表》(1式3份)。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自收到年检表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年检工作。符合条件的,在年检表上盖章;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限期整改。 

  第十四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依据法定程序收回销售许可证并公告销售许可失去效力: 

  (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三)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各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年度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按照全面检查、专项检查和日常监管三种方式进行,发现事故隐患,应当依法依规及时处理。 

  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许可周期内至少对属地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各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省政府的部署和行业工作需要,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检查内容按照专项行动的具体要求和侧重点自行制定。 

  各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监管职责和每年制定的监督检查方案,对辖区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各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本行政区域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认真实施;督促本行政区域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开展和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现闭环管理,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治理台帐,包括查出隐患、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责任、整改情况的验收、上报销号。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未涉及到的内容,依照《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