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和《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8号)规定,我委依法受理韶关市粤联民用爆破器材销售有限公司变更《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申请,经审查同意变更(具体变更内容见附件),现予以通告。
附件:韶关市粤联民用爆破器材销售有限公司《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变更情况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2017年12月5日
(联系人:李春,电话:020-83133278)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和《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8号)规定,我委依法受理韶关市粤联民用爆破器材销售有限公司变更《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申请,经审查同意变更(具体变更内容见附件),现予以通告。
附件:韶关市粤联民用爆破器材销售有限公司《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变更情况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2017年12月5日
(联系人:李春,电话:020-83133278)